【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四
【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四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截⾄2⽉5⽇,全国有19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共16起案例,其中⼀起案例中4⼈被⽴案)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我们对这些公开报道案例的患者⾏为和罪名进⾏了梳理分析,⼀⽅⾯希望能警醒公众,不要⼼存侥幸,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作,另⼀⽅⾯也是呼吁司法机关,在当前形势下采取从严的刑事政策、让全社会更加意识到疫情防控的重要性的同时,⼀定要正确适⽤两个罪名: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仍然要遵从法律规定,遵循主客观统⼀、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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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1:吉林长春患者王某某不报备不隔离隐瞒⾏程
2⽉2⽇,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1⽉19⽇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作⽣活经历和返长⾏程事实,欺骗就诊医⽣,且多次主动与他⼈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直接感染、多⼈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2:⼭东潍坊患者故意隐瞒旅⾏史和接触史,致68名医务⼈员被隔离
2⽉5⽇,⼭东省潍坊市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2⽉3⽇,潍坊市公安局奎⽂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区居民张某芳,于1⽉17⽇⾄20⽇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21⽇,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2⽇,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对⼤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旅⾏史和⼈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前,与其接触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作者和某某花园⼩区、某某帝景⼩区、某某4S店等49名⼈员,全部实⾏隔离观察。
案例3:深圳龙岗患者隔离期间多次外出,隐瞒发热咳嗽症状
2⽉4⽇,深圳龙岗警⽅对确诊病例阮某(男,38岁,湖北省潜江市⼈)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2020年1⽉26⽇晚,阮某与其家⼈从湖北省潜江市⾃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27⽇上午,阮某在社区⼯作⼈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
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外出,故意隐瞒真实⾏程和活动,且对⾃⼰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访⼈员。
2⽉3⽇,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民医院隔离收治,其家⼈均已被送⾄指定隔离场所观察。
案例4:云南景洪患者确诊后逃离,攻击医务⼈员
2⽉4⽇,媒体从景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领导⼩组指挥部获悉,景洪市⼀确诊居民拒不执⾏防控措施,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案侦查。
据媒体报道,郦某某1⽉22⽇下午被120急救车转运⾄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7点40分左右趁医务⼈员在处置其他病⼈时“逃离”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治州卫健委、景洪市卫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调查,于21:50确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区的妹妹家中。后⽴即组织医务⼈员、120救护与
民警赶到⼩区对患者进⾏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点50分将其及其亲属等4⼈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
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等⼈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医务⼈员⾏为,如⽤⼿撕扯医务⼈员防护⼝罩等⾏为,并⽤⼿机拍成视频传播,其⾏为⼀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案例5:福建晋江患者居家隔离期间多次外出访友聚餐
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张某某从湖北武汉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院⼯作⼈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外出和⾛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
假期结束案例6:⼴东汕头湖北籍患者发热咳嗽未报告后确诊,四⼈被⽴案
据汕头警⽅通报,1⽉23⽇,湖北省枣阳市⼈杜某然、杨某丽夫妇从湖北乘车到达汕头市澄海区探望其⽗亲杜某⾬,之后⼀直在杜某⾬务⼯的⼯⼚居住。其间,杨某丽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及知情⼈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作。
1⽉29⽇,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31⽇,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员已经集中进⾏医学隔离观察。
2⽉2⽇,汕头警⽅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等四⼈以涉嫌以危险⽅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务⼯的⼯⼚业主进⾏调查。
案例7:⼭西阳泉患者周某居家隔离期间外出并聚餐
2⽉3⽇,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侦查。
经查:1⽉23⽇,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作⼈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卫⽣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接触。⽬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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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青海西宁患者苟某隐瞒信息且多次主动与⼈密切接触
2⽉1⽇,媒体报道青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因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案调查。患者苟某,男,44岁,湟中县李家⼭镇汉⽔沟村⼈,长期居住武汉市从事餐饮服务。2020年1⽉17⽇,苟某返宁后,乘朋友的私家车,在外就餐后,于21时左右回到汉⽔沟村家中。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
⼒症状。19⽇晚,苟某前往城西区杨家寨村其妹家探望母亲,20⽇返回汉⽔沟村家中,之后⾄26⽇期间,患者⾃述未离开过汉⽔沟村。期间曾前往村卫⽣室诊治,其后于1⽉26⽇返回城西区杨家寨村其妹家留宿⼀晚。 1⽉27⽇8时许,苟某在青海省红⼗字医院就诊,并医学隔离观察,30⽇被认定为确诊病例。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苟某长期在武汉务⼯,近⽇返宁后,拒不执⾏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期信息,对⾃⼰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访⼈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与其⼀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
案例9:江西上饶患者隐瞒信息并与多⼈接触
2⽉3⽇,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对彭某某(⼥,长期居住在湖北省⿇城市,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侦查。
经查,2020年1⽉23⽇,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上饶过年。来上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作⼈员报告、登记。1⽉29⽇,在其发现⾃⼰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及社区疫情防护⼯作⼈员故意隐瞒湖北来上饶的实情,并与多⼈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前,案件还在进⼀步侦办中。
案例10:江西赣州患者居家隔离期间仍乘公共交通出⾏
2020年2⽉2⽇晚,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通报,陆某(⼥,江西赣州⼈,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仍乘公共交通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侦查。
已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仍乘公共交通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侦查。
经查,1⽉17⽇,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具与他⼈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11:⼴西⽟林感染者薛某某明知属疑似患者,擅⾃与他⼈接触
2⽉1⽇,⽟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于2020年1⽉15⽇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卫⽣防疫机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
制措施,在没有采取⾜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与他⼈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31⽇,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案例12:安徽六安⾦寨患者江某某明知出⼊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症状仍隐瞒,多次聚餐赌博载客
2020年2⽉3⽇,⾦寨县公安局依法对江某某(男,44周岁,⾦寨县果⼦园乡⼈,已于2⽉2⽇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侦查。
经查,1⽉21⽇,江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商场购买摄影器材。1⽉26⽇,江某某出现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并前往卫⽣院就诊,返回家中后,江某某连续多次与不特定⼈员在多个场所聚餐、参与赌博、利⽤车辆载客。2⽉2⽇,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江某某明知⾃⼰出⼊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故意隐瞒,且拒不执⾏卫⽣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与不特定的⼈员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为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3:四川雅安69岁患者未报告未隔离隐瞒⾏程致百余⼈密切接触
据⼈民⽇报消息 2⽉4⽇,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侦查。
经查,侯某某,男,现年69岁,天全县⼈。2020年1⽉17⽇乘坐K1067次列车(12车厢)从安徽省⾩阳市⾄湖北省武汉市(车次时间:00:33-05:09),在汉⼝⽕车站停留近2⼩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3车厢)从汉⼝站出发⾄成都东站(车次时间:06:56-16:16),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1⽉27⽇,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累、⽓促”等症状到天全县⼈民医院⼊院。期间,医务⼈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31⽇,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侯某某的⾏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员100余⼈(医务⼈员30余⼈)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作。
案例14:浙江台州患者陈某⾂故意隐瞒从湖北返回台州
1⽉20⽇,陈某⾂(仙居县皤滩乡⼈)从武汉回到仙居⽼家探亲,欺骗调查⾛访⼈员,故意隐瞒真实⾏程和活动,以及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事实,多次主动与周边⼈亲密接触。⽬前,陈某⾂已被确诊,并隔离收治,因其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案侦查,案件⽬前正在进⼀步侦查之中。
涉嫌罪名分析
从⽬前警⽅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这些新冠患者涉及我国《刑法》第114、115条的两个罪名:以危险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涉嫌犯罪的患者中,绝⼤多数患者是以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案侦查,⽽涉嫌以“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案的只有两例。
1、什么是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与放⽕、决⽔、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款规定: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决⽔、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我国《刑法》第115条第⼆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工程类职称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两个罪名的区别在哪⾥?
⾸先,量刑不⼀样。从刑罚的⾓度,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可判处死刑。⽽按照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的主观故意存在明显区别。从犯罪构成的⾓度,辨析这两个罪名,⼀个主要的区别就在于⾏为⼈的主观⽅⾯。如果认定“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表现为当事⼈具有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当事⼈明知所实施的⾏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的⼼理态度。如果认
定“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表现为当事⼈的过失,包括过于⾃信的过失和疏忽⼤意的过失,即当事⼈对其使⽤其他危险⽅法可能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发⽣了这种严重结果。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性的判断,尤其是到底属于“放任⼼理”还是“过于⾃信的过失”,往往容易产⽣争议。
4、特别强调,“放任”⼼理状态下,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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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当事⼈明知所实施的⾏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在这种 “放任”⼼理状态下,其⾏为是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在上述案例4中,云南景洪的⼀名新冠患者在确诊后,当晚趁医务⼈员在处置其他病⼈时“逃离”医院,这名患者的主观⽅⾯就属于“明知所实施的⾏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的⼼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是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那么如果当事⼈⾏为时还没有确诊为新冠患者呢?我们认为,需要综合考察患者的情况进⾏全⾯分析:⽐如患者⾏为时社会⼤众对疫情的认识程度和相关部门采取防控措施的程度、患者已经离开重点疫区多长时间、患者⾃⾝有⽆症状、是否疑似、是否确诊、是否危害到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的安全等等。我们可以看到,上述案例当事⼈中,可能有很⼤⼀部分患者,最初并没确诊,有的可能只是疑似感染,或只是密切接触者,有的甚⾄还没有明显症状,那么,这些患者的主观⼼态上可能都抱有侥幸⼼理,到底是属于 “放任⼼态”,还是属于“基于⾃信造成的过失”?从这个⾓度来说,如何准确适⽤罪名,可能需要更加全⾯的审查判断。
5、当前国家司法机关的态度
在当前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我国司法机关释放了在这场疫情阻击战中严惩相关犯罪的信号。1⽉27⽇,最⾼检察院发出通知,明确提及要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1⽉28⽇,最⾼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2⽉3⽇,⿊龙江省⾼级⼈民法院率先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对全省法院依法稳妥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审判⼯作进⾏安排部署,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
6、“⾮典”时期最⾼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二寸照片多大早在17年前,为及时解决办理涉“⾮典”犯罪案件的法律适⽤问题,最⾼⼈民检察院与最⾼⼈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其中第⼀条明确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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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议
⾸先,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作,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要隐瞒,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的居住史、旅⾏史、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切实对⾃⼰和他⼈的⽣命健康负责。
其次,严格依法办案。在此,我们想强调和呼吁的是,在当前形势下采取从严的刑事政策、让全社会更加意识到疫情防控重要性的同时,⼀定要准确适⽤“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定罪量刑仍然要遵从刑法规定,遵循主客观统⼀、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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