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探讨鲃鱼
【摘 要】近年来,多起恶性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涌现,激发了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热烈讨论。司法机关科学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推进准确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本文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进行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法条竞合;司法适用
网页不显示图片自我国于财务基础知识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以来,学界对该罪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学者们纷纷对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相关立法规定的涵义等进行了细致的法理分析与解读,大大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然而,随着全国各地众多醉酒驾驶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起诉和审判,刑法条文规定的粗疏简单、司法机关缺乏经验以及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法律应用标准等问题立即凸现出来,而机械地适用刑法规定将使司法面临困境。虽然一些刑法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以积极的态度对此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探讨,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阐发意见和看法,但这些观点和看法仍有不合理乃至片面之处,需要在理论上继续深入论证和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好听的人物名字酒吧设计方案>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符合相应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这是二者的相同点。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诸多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情形是放火、投毒等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恶劣行为,此类行为一旦实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危险驾驶罪虽然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但是其社会危害性较之放火、投毒、爆炸等危险行为而言,相对轻微,主观恶性小。同时,危险驾驶行为中危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必然事件,而是例外,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是特定危险驾驶行为发生时的外部环境和驾驶者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由此看来,危险驾驶罪的起始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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