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与李小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燕与李小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灭火的基本方法是【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1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34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珊莫志恒 
【审理法官】周珊莫志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燕;李某1 
【当事人】张燕李某1 
【当事人-个人】张燕李某1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陪伴作文600字【原告】冷宫凰后张燕 
【被告】郭思毕 
【本院观点】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反证侵权诉讼请求撤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法定代理人重新鉴定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李某1的出生医学证
中国结的意义明上载明其父亲的姓名为“李某2”、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5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18,与本案中李某2作为法定代理人所提交的身份证载明的相关身份信息一致。一审中,张燕提交了支付记录,拟证明其于2019年6月9日向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支付了2000元垫付李某1的医疗费,并于2019年6月10日转账1500元给李某1的父亲李某2。李某2对上述支付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再查明,李某2与张燕曾在李某1受伤后进行过沟通,节选双方的聊天内容如下:1.2019年6月11日。张燕:你还在你女儿那里吗?好点了吗?这两天没时间过来看。2.2019年6月13日。李某2:你后面转的一千五给我是不是、第一天就被你家狗咬那天、你到医院交的两千对不对。张燕:是。李某2:医院又在叫交钱、麻烦你在转一千五好吗、这一千五完准备出院了;你才拿了三千五。张燕:现在手上真的没有钱吗;大家出一点嘛;上次最后一点都转给你了,今年生意又不好。李某2:医药费肯定是你出啊老板娘是你家狗咬的、我自己还不是花一千多了;脸都破相了。张燕:兄弟,你这样说就不对了,大家都有责任。不是你女儿去逗它,它也不会咬他;我都算倒霉了,你还要这样说。李某2:那就不说了、我问了他没逗你家狗、出院在说吧。张燕:上次我就跟你妈说过,一人一半;他吓到了,肯定说没有逗了;她逗了几次,我们叫她不要逗,她自己又不听话。李某2:我问过几次他都说没有。张燕:你问你妈就只知道了,上次在逗狗,我叫过她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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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李某1是否是被张燕饲养的狗咬伤;2.张燕应否向李某1支付后续费15000元及鉴定费2000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张燕上诉提出李某1并非被张燕饲养的狗咬伤。对此,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以及证据来看,李某1于2019年6月9日在张燕经营的花场内玩耍时受伤,李某1受伤后,张燕的丈夫将李某1送至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张燕垫付医疗费2000元;医生诊断李某1的伤情为头面部狗咬伤或抓伤;李某1的父亲李某2在与张燕沟通过程中,张燕从未否认过李某1是被其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只是提出李某1有逗过张燕饲养的狗,张燕与李某2商量相关费用一人一半。由此可见,李某1系被张燕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李某1的年纪较小,受伤部位为面部,且为女性,不进行瘢痕修复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个人形象和生活质量,故李某1消除瘢痕的后续费属于其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张燕应予赔偿。对于李某1行面部瘢痕修复的后续费用的数额,已由广东
经纬司法鉴定所进行了评估,其鉴定意见为“李某1行面部瘢痕修复的后续医疗费用约15000元”。因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该所在鉴定时对李某1进行了体格检查,并审阅了李某1的病历资料,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张燕虽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并未举证证明上述鉴定存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反驳。因此,一审法院采信上述鉴定意见,判决张燕向李某1支付后续费15000元,并由张燕承担鉴定费用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燕在本案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此外,对于张燕主张在本案中扣减其为李某1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以及其向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转账支付的1500元问题。因上述3500元是张燕基于李某1受伤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应在张燕应当支付的赔偿费用中予以扣减。据此,张燕尚应向李某1赔偿损失17767.54元(21267.54元-3500元)。一审法院未在本案中扣减张燕已向李某1一方支付的3500元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至于张燕就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的身份问题提出的上诉主张,明显无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李某1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其父亲的身份信息与本案中作为李某1法定代表人的李某2所提交的身份证载明的相关身份信息一致,张燕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本案一审中出庭
的李某2并非李某1的父亲。况且,在本案诉讼前,张燕多次与李某2就李某1受伤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向李某2转账支付了1500元。因此,李某2在一审中作为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张燕的上述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张燕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30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3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1支付赔偿款17767.54元;  三、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张燕负担150.05元,被上诉人李某1负担99.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8元,由上诉人张燕负担258.94元,被上诉人李某1负担53.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9:31:14 
张燕与李小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3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2(李某1的父亲),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某某某某某某。
qq空间可以关闭吗     上诉人张燕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燕实际应付李某1776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
偿金额21267.54元-张燕垫付的医药费3500元-不合理消除疤痕费15000元-鉴定费2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除聊天记录外,李某1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被狗咬的。张燕是做生意的,当时只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李某1一方打电话威胁过张燕,张燕才承认的。二、李某1在一审开庭时未到庭,不确定其是否还有疤痕或者疤痕的长度。李某1的代理人李某2身份不明确,李某2的户口本显示其未婚,无法证明李某2与李某1系父女关系,李某2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三、鉴定得出的后续费15000元及鉴定费2000元不符合事实,张燕要求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张燕垫付的医药费用3500元,应当在本案中依法予以扣减。
     李某1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李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燕向李某1赔偿损失35434.21元,包括医疗费2517.54元、消除疤痕费用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天×5天)、住院护理费750元(150/天×5天)、交通费1000元、司法鉴定费用2000元、李某1监护人的误工费1666.67元(1万元/月÷30天×5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燕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1的家属在张燕经营的花场工作。2019年6月9日15时许,李某1在张燕经营的花场内玩耍时被张燕饲养的一条狗咬伤。李某1被咬伤后叫醒了正在睡觉的张燕丈夫,张燕丈夫将李某1送至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医院对李某1查体发现:右前额近发际线处见横行5cm裂口,边缘不齐,深达额骨,活动性出血,右上眼睑外侧见0.5cm裂伤口,少许渗血,左侧鼻根部见纵向1.5cm裂伤口,边缘整齐,较深,活动性出血,诊断为头面部狗咬伤或抓伤。李某1于2019年6月14日出院,共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517.54元。2019年9月16日,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委托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对李某1行面部瘢痕修复的后续医疗费用进行评估,该所作出鉴定意见为后续费用为15000元。李某1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张燕在庭审陈述已给了李某13500元,李某1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张燕是否对李某1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1提供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及住院费用清单等,均证实李某1的面部系被狗咬伤或抓伤,而且李某1还需注射狂犬病疫苗,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1的面部系被狗咬伤或抓伤。张燕认为李某1不是其狗咬伤,但当时在现场的只有李某1、张燕的丈夫及张燕的两条狗,李某1受伤后主动叫醒张燕的丈夫让其送往医院,张燕当时就垫付了
2000元医疗费,之后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与张燕聊天时,张燕也认可是其狗咬伤或抓伤了李某1,且又支付了1500元给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后双方因为费用分担协商不成而形成本案诉讼,综上可认定李某1系张燕饲养的狗咬伤或抓伤面部。张燕并没有证据证实李某1对自己被狗咬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张燕应对李某1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就本案李某1主张的各项损失分别确定如下:1.医疗费按发票确定为2517.5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按每天100元共住院5天计算,3.护理费750元,按每天150元共住院5天计算,4.交通费200元,根据李某1的伤情酌定。关于消除疤痕的费用15000元,因李某1年级尚小,且为女性,而受伤部位又是在面部,若瘢痕不予消除会对个人形象造成较大影响,损害李某1的生活质量,因此李某1主张消除瘢痕费用15000元及相应的鉴定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张燕应予赔偿。护理费750元实为李某1因受伤需要监护人护理而导致监护人误工产生的收入损失,因此李某1重复主张李某1监护人的误工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1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李某1被狗咬伤,确实会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酌情认定300元,张燕应予以赔偿。李某1的上述损失共计21267.54元,张燕已给的3500元因张燕未主张扣减,一审法院不予扣减。若张燕认为多付了款项给李某1,可另案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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