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8
【案件字号】(2019)闽05民终6143号 初中入团申请书范文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慧瑛郭金旺郑程辉
【审理法官】陈慧瑛郭金旺郑程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淑珍;林明伟
重阳节祝福老人的祝福语【当事人】林淑珍林明伟
【当事人-个人】林淑珍林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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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林淑珍
【被告】林明伟
【本院观点】对于林淑珍提供的上述证据,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林淑珍欲探望林逸夏遭到林明伟拒绝与刁难的主张,而报警回执可证明林淑珍为探望林逸夏与林明伟发生纠纷,无法证明林明伟拒绝林淑珍探望林逸夏,林淑珍报警后仍没能看到林逸夏的事实,故对林淑珍提供的上列证据均不予认定。针对二审双方争议的非婚生子林逸夏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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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二审双方争议的非婚生子林逸夏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
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该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由该方抚养该子女。本案中,林某1和林某对于非婚生子林逸夏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双方抚养林逸夏的条件又基本相同,虽然林逸夏未满二周岁,本应由林某1予以抚养,但一审鉴于其现跟随林某一方生活且已持续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若骤然改变生活环境则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判决林逸夏仍由林某继续直接抚养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有关林逸夏的抚养费问题,林某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林逸夏的抚养费而不要求林某1支付,可予准许。至于林逸夏的探望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诉讼中,林某1与林某均表示,如果林逸夏由其抚养,对方随时都可以探望,故林某1有探望林逸夏的权利,林某有义务予以协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林某1与林某协议。 综上所述,林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黑龙江2022年高考分数线一、维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林某1对林逸夏享有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具体探望地点、方式由林某1、林某自行协商确定; 四、驳回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林某1负担50元(多预交的50元予以退回),由林某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5:56: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林某1与林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子林逸夏。嗣后,因工作和生活所需,林某1与林某将林逸夏带到安溪县尚卿乡共同抚养,2019年6月12日,林某将林逸夏带回安溪县西坪镇龙坪村田洋内11号厝抚养至今。一审法院认为,林某1与林某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无补办登记结婚,系同居关系,双方
在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林逸夏出生后由林某1与林某共同抚养,且现今随林某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该子女的现在生活情况,以不宜改变现状为宜,由林某直接抚养,因林某答辩称自愿承担抚养费,故林逸夏的抚养费由林某自行承担。林某1要求抚养非婚生子林逸夏的诉讼请求和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非婚生子林逸夏由林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二、驳回林某1的诉讼请求。
无底洞打一成语【二审上诉人诉称】林某1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非婚生子林逸夏的抚养权归林某1所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林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与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中,林某1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聊天记录,以证明林某一审答应让林某1探视孩子,
但庭后林某1却遭到林某的种种拒绝与刁难。证据2报警回执(复印件)一张,以证明林某1欲前往林某处看望孩子林逸夏,但林某拒绝林某1的探望,双方引起纠纷,林某1报警后仍没能看到孩子的事实。林某质证称,聊天记录只是林某1单方的陈述,真实性无法确认。林某没有拒绝过林某1看望孩子,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报警回执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达到林某1的证明目的。当天林某1不是单纯去看孩子,还带了两个男的去吓唬孩子,害得孩子受惊了半个月的时间,还造成了腹泻。本院认为,对于林某1提供的上述证据,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林某1欲探望林逸夏遭到林某拒绝与刁难的主张,而报警回执可证明林某1为探望林逸夏与林某发生纠纷,无法证明林某拒绝林某1探望林逸夏,林某1报警后仍没能看到林逸夏的事实,故对林某1提供的上列证据均不予认定。林某1另称,其与林某刚开始有闹矛盾,因其看不到未来,林某先下手为强就抢先抱走了孩子,林逸夏若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由其本人亲自带。在孩子可以的情况下,林某随时都可以探望孩子。林某另称,为了林逸夏的学习生活问题,其从2019年8月起就到安溪县城区租房子,把林逸夏带在身边,为了林逸夏能就读城区公办的幼儿园。孩子若由其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林某1随时都可以探望孩子。此外,双方对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林某1的
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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