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王春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王春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4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67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瑞晖刘庆国徐艳 
【审理法官】陈瑞晖刘庆国徐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宣传委员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王春翔 
【当事人】bigbang e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王春翔 
【当事人-个人】王春翔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盛达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冯锦斌、陈丽斯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盛达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冯锦斌、陈丽斯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盛达冯锦斌、陈丽斯 
【代理律所】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王春翔 
【本院观点】关于王春翔的提成是否应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基数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洛阳关林批发市场【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王春翔的提成是否应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基数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王春翔每月工资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虽然,王春翔的提成可能并非是在当月及时进行结算,但亦仅是结算时间有延迟的问题,不能改变提成作为王春翔每月工资报酬一部分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彼丕公司上诉认为,不应将王春翔的提成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基数的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0:55:0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王春翔于2019年3月15日入职到彼丕公司工作,岗位是宠物美容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彼丕公司没有为王春翔缴纳社保。王春翔最后上班至2019年8月31日即离职,劳动关系解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是8541.5元。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的实发工资数额依次是:5761.3元(转账)、8660.5元、8584.27元、8460.65元、8351.89元(银行转账)。    王春翔的上班时间分早、晚班,早班上下班时间是9:00-19:00,晚班上下班时间是11:30-21:30,每月休息4天,上下班需要在钉钉上考勤。根据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考勤记录显示,被上诉人在2019年3月出勤13天,2019年4月出勤24天(包括4月5日清明节出勤1天),2019年5月出勤27天(包括5月1日劳动节出勤1天),2019年6月出勤25天(包括6月7日端午节出勤1天),2019年7月出勤27天,20
19年8月出勤25天。    王春翔要求彼丕公司支付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每天加班2小时的加班费,按1.5倍计算,并支付2019年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上班的节假日加班费,按3倍计算;工资组成是底薪7000元+补贴300元+提成(个人营业额的10%),故加班费应按底薪7000元/月计算。王春翔提供了其与人事经理黄总(号×××)的聊天记录证明其底薪是7000元/月,该聊天记录显示在2019年3月4日黄总称“经过我们商量和评估你的作品,初定考虑可以给到7000+提成"。彼丕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彼丕公司不同意计算加班费,理由是:王春翔在该行业工作多年,入职前应当明知该行业的工作制度和时间,双方在确定工资水平时已经考虑到了每日需要工作的时间,且王春翔的月工资是底薪4500元+伙食费300元+提成(个人营业额的10%),即使计算加班费也应按4500元/月计算。彼丕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花都店5月、7月、8月的工资表打印件;2.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彼丕公司称是王春翔与店长陈家星的聊天记录,陈家星已将工资组成发给王春翔。王春翔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彼丕公司主张王春翔于2019年8月31日自行辞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没有提前通知公司,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春翔主张彼丕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购买社保,其通过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
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缴纳社保,但公司拒绝,故王春翔辞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春翔对此提供了其与人事经理黄总在2019年8月25日、8月28日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彼丕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    王春翔于2019年9月24日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穗花劳人仲案〔2019〕24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王春翔与彼丕公司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彼丕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春翔2019年8月工资8544元;三、彼丕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春翔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16655.17元;四、彼丕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春翔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96.47元;五、彼丕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春翔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542.43元;六、彼丕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春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70.75元。彼丕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于2019年12月27日即向原审法院起诉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楚雄美食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彼丕公司和王春翔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春翔受彼丕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王春翔提供的劳动是该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原审法院确认彼丕公司与王春翔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彼丕公司确认王春翔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在该公司上班,故原审法院确认彼丕公司与王春翔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19年8月的工资,劳动仲裁已裁决彼丕公司向王春翔支付2019年8月的工资8544元,对此彼丕公司、王春翔均未起诉,视为对该项裁决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准照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彼丕公司主张王春翔的底薪为4500元,但其提供的工资表并无王春翔的签名,且表中所列的工资构成与该公司的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的陈述也不一致,故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该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仅有复印件,原审法院亦不予采纳。王春翔主张底薪为7000元,提供了与人事经理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彼丕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实在入职前彼丕公司已向王春翔表示已初定有7000元+提成的待遇。综上,原审法院采信王春翔的主张,确认王春翔的底薪为7000元。彼丕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春翔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王春翔主张计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合法有据。同时,按照常理,王春翔的上班时间应已包括就餐时间,原审法院酌定王春翔就餐时间为1小时,就餐时间不应计
入加班时间,故王春翔的加班时间为1小时/天。王春翔同意按正常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工资,原审法院予以准照支持。根据王春翔在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出勤天数,按照7000元/月的标准原审法院进行核算,王春翔的加班工资为8508.62元【7000元/月÷21.75天÷8小时×1小时×(13天+24天+27天+25天+27天+25天)×1.5】。其中王春翔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加班工资为7000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王春翔在2019年的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均上班,彼丕公司依法应向王春翔支付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96.55元(7000元/月÷21.75天×3天×3)。其中劳动节、端午节两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931.03元。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王春翔于2019年3月15日入职,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彼丕公司依法应向王春翔支付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法院依法进行核算其二倍工资差额未低于45542.43元,故原审法院支持45542.43元。    经济补偿金问题。王春翔主张因彼丕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购买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王春翔曾提出缴纳社保的要求,且事实上彼丕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王春翔以彼丕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彼丕公司依法应向王春翔支付经济补偿金4270.75元(8541.5元×0.5个
月)。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春翔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春翔支付2019年8月的工资8544元;三、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春翔支付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8508.62元;四、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春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96.55元;五、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春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542.43元;六、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春翔支付经济补偿金4270.75元;七、驳回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称,一、原审法院对王春翔工资待遇标准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纠正。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等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等。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知,王春翔的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而提成主要是王春翔对客户的宠物进行美容,该宠物美容分为了诸多项目,项目都是需要跨月份才能完成的,所以提成的支付也是跨月份的。因此,提成不应计算入二倍工资。    综上,彼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或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三、四、五、六项;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春翔承担。 
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王春翔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67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盛达,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翔。
江苏卫视2022跨年晚会节目单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斌、陈丽斯,均为广东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彼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春翔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州市彼丕宠物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王春翔工资待遇标准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纠正。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等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等。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知,王春翔的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而提成主要是王春翔对客户的宠物进行美容,该宠物美容分为了诸多项目,项目都是需要跨月份才能完成的,所以提成的支付也是跨月份的。因此,提成不应计算入二倍
工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