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梳理
我国军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梳理
五月十三日是什么日子
作者:***
来源:《文天地》2013年第02期
        摘要:我国的军婚保护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的制度,它源于革命战争年代,是我们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的特定下的产物,它蕴含着浓重的“革命情节”。在中国军婚史历史上,国共两党都曾在这方面做过立法的努力和实践。对此,笔者予以简要梳理。
意识形态广告        关键词:军婚保障制度;历史沿革;梳理
        一、建国前我国军婚保障制度的产生
多少次挥汗如雨        1.建国前共产党对军婚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法学专业可以从事哪些职业
        共产党在1931年10月公布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里第一次规定,“当红军官兵者,须在四年以上没信回家者,才许宣布离婚,违者按照刑法处以应得之罪”。在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红军优待条例》中第一次规定了军人
乘风破浪的第三季五公淘汰名单同意为离婚的要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综合吸收了上述内容,“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无信回家,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违者按刑法处以应得之罪”。据著名法制史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杨永华教授说,他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一婚姻法是亲自起草、谢觉哉修改的,这应该也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上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的源头。
        抗战中颁布了专门的军婚法规,如《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3年1月15日)。1944年3月公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娶抗日军人有婚约之未婚妻者,其婚姻无效,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娶抗日军人配偶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6月27日)、《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7月7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均有相关内容。大话西游2版载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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