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号解封”入罪案的刑法分析
首例“号解封”入罪案的刑法分析
全国首例“号解封”入罪案,折射出网络犯罪治理发展方面的新态势。随着网络犯罪的异化和演变,相应的帮助行为隐蔽性强且查处难度高,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规制,有助于弥补传统共犯理论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不足。可以说,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日益成为整治网络黑灰产业的有效武器。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背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旨在处罚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此类帮助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二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立法上设立专门条文对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作出规定,原因主要在于:将现有的共犯原理照搬适用于网络犯罪的场景中,存在明显的短板。
按照刑法理论上的共犯从属性原理,共犯行为的违法性取决于正犯行为的违法性。也即,对共犯行为的处罚,需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行为为前提。只有这样,相应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
才能因作用于现实的法益侵害而具有可罚性,从而可作为共犯来予以处罚。据此,帮助犯的成立,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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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对正犯的行为具有因果贡献或促进作用之外,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双重故意,即不仅需要与特定正犯之间存在犯意联络,还需要具有或者至少认识到正犯所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
河北高考成绩查询入口粉红女郎剧情介绍然而,就网络犯罪而言,其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特点:一是网络空间的匿名化特性,使得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即帮助犯可能根本不认识正犯,甚至对于正犯想要具体实施何种或哪些犯罪,也没有明确的认知。二是网络空间的多节点特性,导致共犯与正犯之间可能形成一对多或多对多的局面,关系变得多元化与复杂化。三是网络犯罪本身可能具有产业性或多链条的特性,在某一环节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对其上下环节或链条中的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人可能缺乏认知。基于此,帮助犯与正犯之间往往无法建立起线下共同犯罪那样确定的犯意联络与犯
罪故意。而且,具体实施特定犯罪的正犯可能难以到案,或者由于达不到入罪标准而无法启动刑事追诉。因此,将共犯的一般原理在网络犯罪领域予以推行,会面临诸多的问题,导致大量的处罚漏洞。
二、依据传统共犯原理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定罪处罚面临的困境
幸福在向你招手依据传统的共犯原理,不一定能认定高某等人与实施犯罪的正犯之间形成罪的犯意联络,从而成立罪的共犯。这是因为
少年不识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高某等人对实施的正犯具体实施行为的情况往往并不知情,包括实施多少次、如何实施
、对哪些被害人下手以及具体金额是多少等,均缺乏相应的认知。就此而言,其一,如果按正犯实施的所有行为与骗取的全部金额来认定高某等人作为罪共犯的刑事责任,从实质处罚必要性的角度来看未免过重。这会导致罪刑倒挂的现象,即对高某等人作为罪共犯的处罚,可能比具体实施行为的正犯的处罚还要重。其二,高某等人在明知帮助解封的某些号可能用于实施的情况下,单纯提供号解封的帮助行为,是否就足以认定行为人已然与正犯达成犯罪的犯意联络,也存在相当的疑问。犯意联络的因素不仅表征着共犯的主观不法程度,也决定性地影响对其归责范围的认定,即是否需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尤其是正犯)所实施的行为及其导致的结果负责。主观认知虽为成立共同犯罪所要求的犯意联络所必需,但它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其三,若以罪共犯对高某等人的行为进行追诉,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如何判断罪数与计算金额的难题。该案中的共同犯罪类似于轮式结构,高某等人通过号解封业务与众多分子产生关联,形成类似一个中心与多个节点之间单线联系的关系。高某等人跟各正犯之间存在较为松散的单线联系,但各正犯彼此之间却是独立的,并不成立整体上的共同正犯关系。如此一来,不仅如何认定高某等人的行为数及其罪数会面临困难,变得极其复杂,而且将所有正犯的金额都笼统地归于高某等人名下,也有违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
由上可见,基于共犯从属性的原理而将高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为罪的共犯,不仅在刑事政策上并不合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障碍。反之,倘若对高某等人做无罪处理,任由此类行为在网
上滋生与发展,则势必严重危及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与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导致难以对网络犯罪展开有效的打击与预防。
三、应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新路径
在有关共犯处罚根据的问题上,存在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之争。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调整共犯从属性原理,甚或一头倒向共犯独立性原理,来解决与该案类似的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呢?不难发现,刑法理论上支持共犯从属性说的阵营中,出现不断放宽从属性要求的倾向,转而支持共犯独立性说的人日渐增多。尽管二者在具体的学说主张上可能存在差别,但在基本走向上其实是一致的,即都在向共犯独立性说的方向靠拢。但问题在于,通过整体性地调整共犯处罚根据,一方面固然有助于合理地处理网络共同犯罪所面临的某些问题,另一方面也未免过于扩张线下或其他共同犯罪的处罚范围。换言之,在共犯的处罚根据上由从属性原理转向独立性原理,由于需要在所有的共同犯罪中一体予以适用,那么,其在部分地解决网络犯罪处罚范围合理性的同时,也必然会带来线下或其他领域中不当扩张共犯处罚范围的问题。
直面网络时代的犯罪特性,我们显然不能局限在原有的理论框架中思考问题,只在要么坚持共犯从属性要么支持共犯独立性之间摇摆。在维持共犯从属性基本立场的基础上,立法层面通过设立专门的法条,就网络领域常见犯罪的帮助行为作出例外的禁止性规定,可谓是另辟蹊径的第三条道路。这在国
外立法中(如英国)也有相应的先例。这种例外性的规定,实质上往往遵循的是共犯独立性说的立场,其有助于摆脱共犯从属性原理的约束,对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与预防。同时,也可以避免因整体上放松共犯从属性要求或倒向共犯独立性说而过于扩张处罚范围的弊端。失控玩家片尾彩蛋
在此种意义上,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称得上是重大创新之举,既维持了作为共犯一般原理的从属性要求,确保其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予以适用,又能有效地解决网络共同犯罪中出现的新问题。这意味着,硬要套用共犯从属性原理来解读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认为“该条属于量刑规则,并未改变共犯一般原理的适用”的观点,既无视网络犯罪的特性,也难以合乎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
四、防止不当扩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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