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撵的拼音【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4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0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卓孙晓芳李娜 
【审理法官】孙卓孙晓芳李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博 
【当事人】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博 
【当事人-个人】石博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冬辽宁奉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冬辽宁奉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冬 
【代理律所】辽宁奉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石博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国庆去哪里旅游好0 
家中财位【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1月1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微向被上诉人转账2769.56元(12月工资)。 
婚纱礼服品牌【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首先,上诉人从事旅游业务,被上诉人亦从事旅游工作。其次,被上诉人到上诉人的办公场所打卡上班,上诉人在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持续规律性的向被上诉人转账支付,其中2019年1月1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微向被上诉人转账2769.56元(12月工资);再次,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个人工作证明》,载明被上诉人从2018年3月在上诉人处工作。结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作关系。上诉人未提供书面合伙协议,亦未就双方之间合作的权利义务、合作内容、利润
分配等作出明确说明,且未举出合作经营的具体事例,对其持续规律转账给被上诉人的金钱的性质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个人工作证明》是其员工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具。被上诉人作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应当知道公章加盖书面材料的法律后果,其应当自行承担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和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1:02: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原告处,从事旅游产品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法定代表人朱薇每月通过往被告招商银行卡里打款的方式发放工资,个别月份被告月工资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告为被告出具《个人工作证明》,载明被告从2018年3月在原告处工作。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打卡考勤。    就本案诉讼,被告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5月29日,
该委员会作出沈西劳人仲字[2019]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被告提交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017]145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个别月份月工资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主张按照沈阳市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6378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82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石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820元;二、原告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石博工资差额6378元;三、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人生一世不容易【二审上诉人诉称】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发回重审;二、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10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某某建设中路某某1-24-7。
     法定代表人朱薇,系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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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博。
     委托代理人王冬,系辽宁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9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阳市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发回重审;二、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石博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沈阳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被告从未到原告公司工作,其不是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告没有按月向被告支付工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原告是从事旅游服务业的公司,被告与原告双方进行合作根据利润的大小共同分享。在合作的过程中,被告私自到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要贷款买房,需要一份《个人工作收入证明》,被告单位的员工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为被告出具证明,其行为已超出了本职工作的范围,
实际上被告从没有到原告处工作过。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820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差额6378.89元;3、仲裁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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