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杨润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杨润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50号 
土字旁于【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慧董菁刘风霞 
【审理法官】程慧董菁刘风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杨润泽 
【当事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杨润泽  七年级下册生物期中试卷
【当事人-个人】杨润泽 
【当事人-公司】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邱殿鹏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殿鹏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殿鹏 
【代理律所】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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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杨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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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杨润泽拖欠的2020年2月份工资的上诉主张。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杨润泽拖欠的2020年2月份工资的上诉主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作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本案中,上诉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亦根据《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相关要求,于2020年1月28日起因疫情原因,安排被上诉人杨润泽在家待岗。上诉人沈
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停工停产期间,参照上述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标准支付。上诉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停工期间仅支付被上诉人杨润泽工资2000元,低于被上诉人杨润泽每月工资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杨润泽2020年2月份拖欠工资3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9:47: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杨润泽与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杨润泽在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杨润泽发放工资,2020年2月发放工资2000元,3月发放工资
5000元,4月发放工资1500元,5月发放工资1500元。2020年5月29日,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将杨润泽辞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关于杨润泽主张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其因经济性裁员将杨润泽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杨润泽经济补偿金。杨润泽于2019年9月19日入职,于2020年5月29日离职,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杨润泽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    关于杨润泽主张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发放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相关要求,2020年1月28日起因疫情原因,安排杨润泽在家待岗,2020年2月向杨润泽发放停运期间工资2000元。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安排杨润泽工作,3月向杨润泽正常发放工资5000元,4月、5月杨润泽在家待岗,均发放工资1500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其协商,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停工停产期间,参照上述规定与原告协商工资金额,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标准支付。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停工期间仅支付杨润泽工资2000元,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杨润泽主张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份拖欠工资3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在停工期间向杨润泽支付2020年4月、5月的工资均为1500元,该工资标准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1810元×70%),故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对杨润泽主张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5月未发工资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在杨润泽离职时向其发放的2900元是2月份工资的问题,杨润泽表示该费用系2020年3月在南方春运期间发放的补助,是按圈发放的。一审法院结合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中显示名头为“2020春运司机圈钱”,与杨润泽的表述一致,故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系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杨润泽发放
的补助,对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此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润泽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本案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杨润泽、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故杨润泽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润泽拖欠的2020年2月份工资3000元;二、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润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三、驳回杨润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我方支付工资的判项,对一审判决第二项经济补偿金并无异议。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2020年2月并未出勤,由于疫情导致我单位停运,所以不应支付。 
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杨润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20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23-20)。
     法定代表人:纪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殿鹏,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怎么删除好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润泽。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润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5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我方支付工资的判项,对一审判决第二项经济补偿金并无异议。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2020年2月并未出勤,由于疫情导致我单位停运,所以不应支付。
王者荣耀橘右京出装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润泽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     杨润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杨润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0元(5000×3个月);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杨润泽支付2020年2月、2020年4月未发放工资6500元(2月份实际发放2000元,4月份实际发放1500元,工资应为5000元/月);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杨润泽2020年5月份工资5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杨润泽支付工作8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4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沈阳圣洋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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