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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边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暂行规定(延州棚改发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文件
  延州棚改发字[2006]05
关于延边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战略部署,加快我州城市棚户区的改造进程,保障和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05]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06]3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经州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相关政策:
一、对于城镇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中,以妥善解决好特困体的住房问题为原则,对城镇低保对象的回迁安置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9月9日忆山东兄弟 古诗(一)城镇低保对象的回迁安置标准
城镇低保对象原住房拆迁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应安置回迁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差额面积费用由政府从棚户区改造省、州、县(市)拨付的专项改造资金中解决,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回迁安置超出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面积部分,按建设成本计算。超出5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城镇低保对象拆迁安置后的取暖费
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城镇低保对象拆迁安置后,交纳取暖费确有困难,且无经济来源的,由供热企业承担25%,剩余部分由政府从改造新建小区营业性用房收入中补助一部分、县(市)民政补助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办法解决。
(三)城市棚户区内无自主产权低保对象的安置
户藉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无自主产权、租住改造区内房屋的城镇低保对象,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动迁中,由政府实行资金补助,保证无房户的基本生活。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县(市)现行标准,提供租房救助金,补助期限为一年。
(四)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享受政策的资金来源:低保对象中残疾人享受城市棚户区政策的补助资金由州、市民政和残联解决。
(五)回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
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城镇低保对象回迁后,交纳物业管理费确有困难,且无经济来源的,可减免小区物业管理费,减免部分,从新建小区经营用房收入中支出。
(六)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中城镇低保对象的管理
为了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妥善安排好改造期间城镇低保对象的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寻临时住所确有困难的低保户,要保证在回迁之前有房住。二是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取消其低保待遇,确保低保金由原渠道按时足额发放。三是低保户所享受的动迁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四是低保对象回迁后,仍在本辖区居住的,继续由原街道、社区进行日常管理。没有回原辖区的按照《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迁移工作,帮助办好各种手续,确保城镇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对居住在棚户区范围内,确实家庭困难,但未办理低保证的,经街道(社区)提供住户名单,说明收入、人口状况,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持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享受低保户待遇。
二、对于一般动迁户的优惠政策
对于住在城市棚户区实施改造范围内的一般动迁户实施“拆一还一”政策。在姓氏的由来4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差额部分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45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严格规范拆迁管理,依法实施
在核发拆迁许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行政裁决和实施等环节中,应严格执行限定程序。对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的,依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或申请司法。
县(市)政府做出行政决定后,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行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提前进入现场,维持拆迁秩序;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的,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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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凡列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地块,通过招投标获得的标段,所建的回迁房和对外销售的商品住宅、门市房一律免征土地出让金,实施土地划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把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作为工作重点。列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征用的集体土地,要建立“绿通道”,采取特件特办的方式予以解决。涉及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有关规定足额发放。集体土地补偿部分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费用征收优惠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占道费、消防审查费、上级管理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人防费、质监费、电力综合服务费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原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其它各项经营性收费(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单位、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均减半收取。
(四)凡列为棚户区范围内,通过招投标中标地段,建设的回迁房和商品住宅,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均享受回迁房政策。
(五)开发企业在实施棚户区改造,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标段,拆迁面积占可建筑占地面积低于50%的,在对外销售商品住宅、门市房时,均不享受税、费、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六、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享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对城市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城市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在城市棚户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标段,所建的回迁房免征不动产营业税,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的标段,实施划拨土地所建的住宅房屋,开发企业均享受回迁房的免税政策。梦幻109
七、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
国家、省、州所拨付的专项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发行软贷款资金),均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低保户补助、小区建设、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八、“绿通行证”制度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一律实行《绿通行证》制度,予先办理《拆迁许可证》,其它相关审批、备案手续边建设边办理。
九、各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延边州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回迁房楼层价差表
00六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棚户区 改造 政策
州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45日印发
回迁房楼层价差表
回迁楼平均价格:1100/平方米
格(元/平方米)
1
1000
2
1100
3
1200
4
1200
5
1100
6
850
阁楼
撤县设市700

棚户区改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什么优惠?
根据吉棚改[2005]5号文件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电脑打不了字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告知:享受税收优惠要以《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表》作为减免税的重要证明和依据,由所属税务机关核准后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3、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国税发[1994] 155号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2)财税[1994]1号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3吉地税地字〔199995号规定:在2000年底前可免征房产税。现已全部恢复征税。
4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从200641恢复征土地使用税
告知: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以上税收优惠,如果兴办的福利工厂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涉及国税局征收的增值税可先征后返。但财税[2005]72号规定,不再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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