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全民劳动合同工人,共307人:
二、被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事项:
不一样的自己申请人不服宁都县供电有限公司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农电工给市长信箱‘要求落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及相关待遇’答复意见书”,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信访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四、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一)以文件为依据,铁的事实证明,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1994年6月4日,江西省劳动厅水利厅下发《关于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1994年赣水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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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隶属县(市、区)水利电力局领导作为县(市、区)水利电力局的直属国有企业单位。元旦高速免费时间2022最新通知
2、各乡(镇)水电管理站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
3、各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劳动人事局核定。
同时,宁都县人民事劳动局和宁都县水利电力局1997年11月7日联合下发《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宁人劳字[97]81号)文件规定,可以确定如下事项:
1、本次招收的合同制工人,1997年12月底以前在各乡(镇)水电站、供电站(所)工作,现仍在乡(镇)水电管理站岗位上从事发供电管理工作,并经1994年县水电局调查模底报地区水电局审查备案的水电管理工作人员。
2、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
3、各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补交养老保险金1993年9月以前的按每人1000元补交,1993年10月以后的,单位按个人工资的23%,个人按3%的规定标准逐月累计计算一次补交。
1998年6月11日,宁都县人事劳动局下发《同意黄宜彬等四佰四十六名农电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宁劳字[98]58号文件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艾的组词1、同意黄宜彬446名农电工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2、参加工作时间按县人事劳动局与县水利电力局核定的最后一次从事农电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其他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套改工资。
3、福利待遇参照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同等对待。
根据以文件规定,我们应该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根据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及(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精神,可以确定以下内容:
1、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使其成为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派出机构。应按照便于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进行设置。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营业厅的营业区域,名称统一为××县(市)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厅。
2、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烈“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县级供电企业正式员工”。
3、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4、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供电营业厅的定岗、定责和定编的指导意见;县供电企业根据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省(网)电力公司的统一要求,具体核定供电营业所编制。
5、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建供电营业所,招聘供电营业所人员,招聘人员由县供电企业负责考核,报省(网)电力公司备案。
6、原乡镇电管站人员,在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后,就应该是县级供电企业的正式职工。
根据宁都县人民政府在1999年印发《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实施农电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府发[1999]7号)、《关于批转宁都县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小组<关于乡(镇)发电站企业人员在岗在编认定原则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宁府字[1999]114号)及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宁都县供电局股份制改造的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知道以下事情:
1、撤销原隶属于各乡(镇)的供电企业,改为县电力公司所属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电力公司统一管理。
2、凡持有199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如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等)的,认定为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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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管后的人员由县电力公司组织实行考试考核,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所有聘用人员与县电力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享受乡(镇)农电工待遇。
4、宁都县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就县局实行股份制改造。所属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我们原在水利电力局签订过无期限合同。
5、县电力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和桩桩事实,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按答复书所说“没有依据”,这难道不是依据,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二)劳动仲裁确立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为了澄清事实,明确身份,从2005年至今一值不断的向上级反映。但无动于衷,毫无结果。甚至遭到当时有关部门的沉痛打击。(2008年12月黄小华、吴智府、王志勇被当地公安扭送刑事拘留,逼迫退养),手段非常残忍。为了坚持真理,要回尊严。2012年12月12日强行经《宁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宁劳仲案字(2012)第07号、审理查明确认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未经置换永远存在。按答复书所说:“仲裁所认定的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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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份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仅仅是指99年农改前,农电工各自在宁都原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的职工身份,而不是指99年根据农改规定进入本公司和2007年进入新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的身份。”你们是在胡叫蛮缠,荒唐透顶。请你们翻开文件看看,94年赣水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乡(镇)水电管理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宁劳字<97>81号文件定第二条规定,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宁劳字(98)5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同意黄宜彬446名农电工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宁府字(1999)114号文件及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属的《关于宁都县供电局股份制改造的协议书》规定第二条,凡持有199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如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等》的,认定为在编。以上文件明确规定我们是名符其实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果我们不是,那请问,公司406人都是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身份,也是县水利电力局下设机构的职工,这是其一。其二:说我们是99年农改前原乡(镇)水利电力的管理的职工身份。你们这是歪理斜说:(1)我们没有签订过任何解除身份的协议;(2)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将卖断身份。因此,我们的身份仍然是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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