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8
∙【字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宿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住宿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以间/夜为计费单位,为消费者主要提供住宿服务的旅游星级饭店、社会旅馆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社会旅馆是指向社会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的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宾馆、
酒店、旅馆、旅社、度假村、乡村旅舍等企业。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的经营、服务质量规范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物价、城管、规划、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前条第二款具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住宿业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住宿业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洋芋粑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住宿业发展规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公布本地各类型住宿企业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
obv
气压预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的多媒体旅游信息服务设施,应当提供住宿企业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住宿业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住宿企业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住宿业管理信息系统。
住宿企业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住宿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编制住宿业发展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教师祝福语简短一句话 住宿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住宿业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根据住宿业的不同类型,制定、推广、实施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十条 设立住宿企业应当符合本市住宿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住宿业行业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住宿企业设立自开业之日起60日内,住宿企业变更经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住宿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持前款所列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本市实行住宿连锁经营的,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发起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的协议或者章程;
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四)连锁经营的相关服务规范。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住宿连锁经营企业,是指2家以上住宿企业使用统一标识,以直营、特许经营、受托管理或者营销联盟方式进行的住宿经营活动。
桂花雨 第十二条 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酒店输出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在签订经营管理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饭店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经营管理合同;
(三)饭店管理公司成文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
(四)饭店管理公司委派、认可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主要部门经理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酒店业从业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制定、完善各类住宿企业的经营、服务规范。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做到设施、设备完好,管理、安全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服务质量优良,卫生达到标准,节能环保符合要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住宿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住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住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旅客节能、环保消费;经旅客同意,可以减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数。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汇总住宿企业实施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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