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长慧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超频教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跨年晚会节目单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2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105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符黎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长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
行
【当事人】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长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
【当事人-个人】黄长慧
【当事人-公司】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周克智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克智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克智
【代理律所】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
【被告】黄长慧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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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4 02:53:39
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长慧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终105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长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智,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林(黄长慧丈夫)。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128号。
负责人: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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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裕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长慧、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花溪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q宠大乐斗2怎么升级快>英语专业排名 上诉人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3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员 符黎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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