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沈仁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沈仁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15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晓珊邹爱玲邓禹雨  安徽特产
【审理法官】罗晓珊邹爱玲邓禹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沈仁惠;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沈仁惠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沈仁惠 
【当事人-公司】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iphone11pro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沈仁惠;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沈仁惠主张的5354元款项是否应当退还。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如何在excel中筛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沈仁惠主张的5354元款项是否应当退还。2.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资金占用利息的基数是否正确。    针对焦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无理由退协议书》虽约定:如乙方是通过推荐认购的,在行使无理由退房权利时,乙方同意甲方在退还的楼款中,扣除甲方已支付的推荐佣金或奖励。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被上诉人购买案涉房屋是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张杨洋联系,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系通过案外人推荐认购案涉房屋的。而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罗某虽陈述系受被上诉人委托其在解除协议上签字盖章,但罗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受被上诉人委托签署上述协议。因此,对上诉人主张房款中的25354元系佣金不予退还不予支持。因上诉人已退还352025元的房款,加上被上诉人自认另行收到的2万元,余下的5354元,上诉人应退还被上诉人。    关于计算利息的基数是否正确的问题,被上诉人认可在上诉人退还352025元之前,其已收到上诉人的2万元。因此,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未付房款利息的基数应为357379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奚梦瑶个人资料【裁判结果】一、维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沈仁惠购房款5354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以3573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020年4月25日起以53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沈仁惠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61元,退还沈仁惠6733元,收取228元,保全费2407元,担保费755元,共计3390元,由沈仁惠负担200元;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90元。二审案件费228元,由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沈仁惠负担1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7:29: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31日,恒大集团公司向原告沈仁惠出具
《无理由退房承诺书》,该承诺书记载……您所购买的恒大属下公司开发的03楼盘4幢104房,若您已履行《楼宇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并付款30%及以上,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则自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无理由退房。2019年4月2日,原告沈仁惠(乙方)与被告恒大耀佳公司(甲方)签订《贵阳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编号1034673),该认购书记载乙方向甲方认购恒大耀佳公司贵阳恒大文化旅游城楼盘03地块4栋104号房,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2.24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9586元/㎡,总金额为1267712元。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定金(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入房款),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乙方必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贵阳恒大文化旅游城销售中心支付首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可另行销售该房屋。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恒大耀佳公司(乙方)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内容为一、如乙方按《楼宇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已履行到期义务,同时乙方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付款30%及以上则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乙方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乙方
选择按揭付款的,按揭申请资料须经银行审核通过……三、如乙方是通过推荐认购的,在行使无理由退房权利时,乙方同意甲方在退还的楼款中,扣除甲方已支付的推荐佣金或奖励。甲方经办人为张杨洋。当日,被告恒大耀佳公司向沈仁惠出具收到其首期款63386元的收据。2019年4月26日,原告缴纳款项123836元,被告恒大耀佳公司出具收据,收据标明为购房款。2019年6月19日,原告缴纳款项190157元,被告恒大耀佳公司出具收据,收据标明为购房款,原告共计缴纳购房款377379元。2019年6月20日,贵阳恒大文化旅游城置业顾问张杨洋向原告出具收条,《收条》记载“今收到沈仁惠贵阳恒大文化旅游城3号地块4楼104号房的无理由的所有认购书等资料,并已提交内部退房流程”。2020年4月24日,原告沈仁惠收到被告恒大耀佳公司转账的退房款352025元。另1.被告恒大耀佳公司“提交兼职销售佣金”系统截屏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出具的佣金支付回单,证实因兼职销售员熊玲推荐原告购房,已支付佣金25354元。原告表示不认识熊玲,原告购买房屋是直接与恒大耀佳的销售人员张杨洋联系,扣除佣金25354元不予认可,即使是被告对案外人支付佣金,也是基于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约定,该约定与原告无关。2.原告陈述购买房屋时约定有20000元返点,审理中,被告恒大耀佳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支付20000元,原告自愿作为购房款予以扣除。对退还原告的20000元被告恒大耀佳公司表示不是我8023的真正含义
学会感恩作文方退还的,可能是中间人退的,双方也不存在返点约定,退房也应当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3.被告恒大耀佳公司提交《贵阳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一份,该协议上恒大耀佳公司为甲方,沈仁惠为乙方,约定双方签订编号为1034673的《商品房认购书》,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乙方已交购房款377379元,甲方退还乙方购房款352025元,上述退款为已扣除恒房通及上级经纪人佣金25354元。上述退款甲方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所有退房手续后/天内支付至乙方账户等。落款处有“沈仁惠”及摁印,该解除协议上无落款时间,被告恒大耀佳公司申请公司员工罗某出庭作证,罗某陈述上述解除协议上沈仁惠签字摁印均是其所为,系沈仁惠委托其签字摁印。原告不予认可授权罗某签字摁印。被告提交《恒大旅游集团贵阳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无理由退房申请表》,该申请表上记载客户姓名为沈仁惠,已交房款377379元,已发恒房通佣金(含上级)金额25354元,处理办法为扣房款,申请退款金额为352025元,客户签字有“沈仁惠”及摁印,原告表示字迹摁印已记不清楚,申请表“沈仁惠”处未有落款时间,当时房开拿很多空白表让其签字。4.原告与罗某的聊天记录有2019年10月9日罗某本周金阳恒大中心盖完章后走资金单,然后资金单走完后安排银行支付,沈仁惠好的……2019年11月12日罗某惠您们家资金单走完了,现在是在等额度支付计划,待打款阶段。沈仁惠
好的,谢谢……。5.因原告申请保全,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7379元的财产。原告缴纳保全费2407元,向保险公司缴纳保全担保费755元。审理中,被告恒大耀佳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352025元,原告申请解除部分冻结金额,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裁定解除对贵阳恒大耀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254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上述事实,有业经质证的身份证、《贵阳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无理由退房承诺书》、银行卡刷卡记录、收据、《收条》、贵阳银行电子回执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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