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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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学毕业证【标    签】工作规则的通知,印发全国税务信息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5﹞219号
【发文日期】1995-11-27
【实施时间】1995-11-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践,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税务局1992年8月13日印发的《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使税务系统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信息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务性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税务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条 税务信息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税收工作中的重
如何学好语文要情况,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指导和改进税收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税务信息是反映全国税收工作运转情况和各级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所需要的各类消息。其基本内容是:
  (一)党和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政策,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意见、工作要求及贯彻执行情况;   (三)重要会议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与税收工作有联系的经济、社会活动;
  (五)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经济和税源变化情况;
  (六)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社会反映,问题和建议;
  (七)坚持依法治税、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改革、税务稽查、税收宣传、部门配合、协税护税等情况;
  (八)重大涉税案件和突发性暴力抗税案件;
  (九)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税务监察、税务机构变动等情况;
  (十)其他有利于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情况。我的漫画同学作文500字五年级
  第五条 税务信息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负责。其基本任务是:制定并实施税务信息工作计划;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各类信息;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围绕中心工作和
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信息调研;定期下发信息要点,实施信息引导;对信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考评;开展信息工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税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信息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把信息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不断建立和健全信息网络,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完善信息工作制度,改进信息工作手段,充分发挥税务信息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税务信息网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纵横交错、通达灵敏、灵活高效的税务信息网络。
  第八条 全国信息网络的组成。
  (一)纵向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厅(室)组成。
  (二)横向网络:由各级税务机关内部有关司(局)、处、科、股等职能部门组成。   (三)延伸网络:由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选择部分基层单位建立的信息工作联系点和各职能部门建立的纵向信息网络组成。
  (四)扩散网络: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和有关党政机关、新闻单、
企事业单位、众团体等建立的信息交换网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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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信息工作联系点是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为广泛、敏捷、直接地收集各类信息,打破上下组织间逐级联系而直接与下级办公室建立的相对固定的信息网络。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选择若干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作为信息工作联系点,并定期调整。
  各信息工作联系点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的要求,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对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市)应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和反馈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对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情况并予以指导,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互通情况,确保信息网络运转畅通。
  第三章 税务信息员
  第十二条 税务信息员是从事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各类税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税务信息员。
  第十三条 税务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税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掌握税收的基础知识和主要业务;
  (三)具有强烈的信息意识,思想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采集、整理、传递、开发利用税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税务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可阅读有关内部文件的资料;
  (二)可列席本单位领导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三)可在系统内部进行信息调研;
  (四)可在本单位上报信息中署名;
  (五)优先参加信息业务培训;
  (六)优先参加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五条 税务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开发利用税务信息;
  (二)根据领导意图,组织、指导、协调本机关和下级机关的税务信息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税务信息工作任务;
  (四)总结、交流税务信息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税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 税务信息员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专职信息员是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中专门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员主要由办公厅(室)文秘人员兼任;特聘信息员由办公厅(室)在同级职能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或下级机关办公室的信息人员中聘任。
  第十七条 为保证税务信息工作正常运转,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在办公厅(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般配备信息员2至4名,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般配备信息员2至3名,信息联系点一般配备信息员1至2名。
  第十八条 税务信息员培训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分别组织。国家税务局办公厅主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总局信息联系点信息员的培训;地(市)、县(市)局信息员的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
  税务信息员的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原则,采取脱产集训、岗位培训、理论研讨、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进行。魔法老师之幻想
  第四章 税务信息流程
  第十九条 税务信息流程包括税务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税务信息的收集是通过捕捉、搜集,把零散无序的税务信息聚集起来的过程,是信息处理过程的第一环节。税务信息的收集要多途径进行,并与政策调研相结合,努力开发有综合、有分析、有预测的高质量信息。
  第二十一条 税务信息员要按照为本级领导服务为主,努力为上级机关领导和基层服务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税务信息进行筛选。对各类信息资料要分门别类,评估其使用价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综合分析。
  第二十二条 税务信息员对筛选后的税务信息要及时整理,做到材料准确、主题突出、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精炼,不断提高信息质量。税务信息的整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浮夸,不瞒报。
  (二)实用性原则。区分不同层次的服务对象提供各类信息资料。对有预测性、综合性和突出性税务信息,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使之成为领导决策的直接依据。
要是.......就造句一年级  (三)时效性原则。及时传递信息,以保证信息的使用价值。
  第二十三条 税务信息的传递采用简报、动态、快报、专报等刊物形式进行。传递信息要按照适用、对路、多层次服务的原则,区分不同种类,根据不同报送对象、合理分流,有选择地上报或下发。对于紧急信息要随编随报,重要信息要及时专报,一般信息要分期报送。
  第二十四条 要结合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税务信息的收集、整理、传输手段,采用现代化手段,做好信息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信息反馈要围绕中心工作展开,客观、准确、及时地组织反馈。
  第二十六条 税务信息流程的最终效益是开发利用。要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运用到税收工作中去,转化为实际工作的成果。各级税务信息员要以此作为信息工作的出发点。
  第二十七条 税务信息工作归口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管理。信息的报送一般由办公厅(室)主任审批,重要信息的报送由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对税务信息资料应建立严密的保管制度,编报的税务信息应分类装订立卷。
  第五章 考评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全国税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对所辖地(市)税务局和信息联系点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计划单列市、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十条 税务信息工作考评内容包括信息采用情况、报送情况、好信息数量以及信息机构、队伍、网络、手段和制度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税务信息工作考评采取累计记分制,按年考核评比。记分标准由实施考评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确定,并向下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公布。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定期组织税务信息检查考核工作。在此基础上,评选税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优秀信息员。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提供有重要价值税务信息的,可随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税务信息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优秀信息员的评选,由各级办公厅(室)提出候选单位和候选人名单,征求有关单位领导与信息人员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或主管局领导审定。
  第六章 信息业务联系
  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办公厅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税务信息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税务信息工作,交流税务信息工作经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组织必要的信息协作,共同开发高质量信息。
  第三十五条 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本系统税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之间要加强信息联系,经常互通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要适时对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下发税务信息工作要点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要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报送税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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