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
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
zhongzhuangjibing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组织开展事务所
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
价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和百家排
名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会协〔2020〕35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5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2.《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21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
册会计师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考评工作,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工作的系统梳理和创新发展,打造坚持准则、诚信执业、富有创新精神的先进集体。支持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青年文明号开放周”活动,向社会展示行业形象。
10.健全行业团员青年培养体系。全国行业团委遴选行业优秀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参加团中央组织的培训,其中受到团中央表彰的行业青年优先选派参加团中央举办的培训班;继续组织开展省级行业团组织书记培训班;支持省级行业团组织做好属地行业团干部和团员青年的培训工作。支持行业青年专家参与行业代表人士专家服务团活动。
11.深化服务青年就业工作。各省级行业团组织要积极与属地团省市区委、高校团委联系,为高校学生和事务所搭建供需对接的平台。各级行业团组
织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走进高校,广泛开
展校园宣讲、岗位推荐、双向洽谈等活
动,积极推动事务所与高校签订见习实
习基地协议。
四、组织动员青年服务行业发展
12.组织行业青年积极参与“品牌
建设”主题活动。响应全国行业党委、
中注协在全行业部署开展“品牌建设
年”主题活动,引领行业青年“做一次
志愿服务”,开展学雷锋青年志愿者行
动;“拍一张青年照片”,用照片讲述
行业青年故事;“写一封行业情书”,
展现青年对行业的热情,进一步激励行
业青年向上向善、奋发有为。
13.深化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
在做好助力巩固脱贫成果工作基础上,
坚持育人导向,全国行业团委探索与省
级行业团组织联合或协调指导省级行业
团组织开展各类支教活动、志愿服务活
动等,引导行业青年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战略。
14.开展青年专家服务团工作。推
动省级行业团组织结合行业会计服务
示范基地、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等
平台,创新开展行业青年专家服务团
活动,探索专家服务团的多层次建设,
打造行业青年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新
平台。
15.开展行业婚恋交友活动。推动
行业各级团组织以团中央关于青年婚恋
的精神为指导,引导行业青年树立文
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支持行业各
级团组织开展健康的青年婚恋交友交流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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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OF THE PROFESSION
公布百家排名信息。
第四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中注协的百家排名,同时向中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中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并自愿选择参加百家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百家排名:(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10个指标,包括:
(一)收入。指事务所经过审计,抵销内部协作收入后的上年度合并报表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合
伙人(股东)团队的增减变动情况,
正常晋升、退休的合伙人(股东)
除外。
(三)合伙人(股东)员工比
率。指上年末不包括合伙人(股东)
的事务所全部从业人员数量与全部合
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四)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
(股东)比率。指最近3个年度内,事
务所晋升的合伙人(股东)数量占3年
前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
的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内部晋升
合伙人(股东),是指在事务所执业
超过3年后晋升的合伙人(股东)。
(五)合伙人(股东)党员比
率。指事务所中共党员合伙人(股
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
东)数量的比率。
(六)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214情人节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
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
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信息化支
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
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
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八)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
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
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人才
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
合计数。
(九)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
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十)处理处罚。指最近3个年
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
类型及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
分值。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
平、公正,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
上年度或3年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
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
依据第六条10个指标计算评分,总分
共计1000分,其中:
(一)收入指标,权重为40%,
满分为400分。
(二)合伙人(股东)团队的
稳定性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
30分。
(三)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
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四)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
(股东)比率指标,权重为5%,满分
为50分。
(五)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
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六)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
重为5%,满分为50分。
(七)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
叒的字义
重为2%,满分为20分。
(八)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
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九)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
为5%,满分为50分。
(十)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
30%,满分为300分。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
名信息发布中,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
息不实,中注协将在综合评价百家排
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
应分值,并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
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
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
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
批评,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相关信
息,并撤销参加下一年度百家排名的
资格。
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
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
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
为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
11行业建设与发展
无聊干什么好的,则在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地方注协审核、中注协计算排名结果、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百家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中注协和地方注协组织相关事务所登录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填报、核对百家排名相关数据。同时,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地方注协负责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中各相关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中注协。
第十三条 中注协根据地方注协上报信息,对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信息。
第十四条 中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中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正式发布。
第十六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
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
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
问题。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
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
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
信息采集程序的数据,按照本办法规
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
将自愿参加百家排名的事务所,按得
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
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及分部
信息。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
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三)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
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五)分所数量。
(六)信息技术人员数量。
防爆轮胎
指事务所中具有信息系统审计师
(CISA)、IT审计师(ITA)、中国
信息安全专业认证(CISP)、信息系
统安全专业认证(CISSP)、思科网
络专家(CCIE)、软件工程造价师等
执业资格的人员数量。
(七)事务所所属的同一国际会
计网络或国际会计联盟的成员情况
(按国别或地区为单位进行统计,不
按国别或地区内的分所为单位进行
统计)。
(八)为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
计服务的机构。
(九)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最近
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
行业惩戒的情况。
(十)专业贡献度(在促进某领
域业务标准建设、推动某领域发展等
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比如:承担财
政部、中注协相关课题和专业标准的
研究起草工作,担任财政部、中注协
或省级注协专门(业)委员会的主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
基准。
第十九条 为增强综合评价工作透
明度,帮助公众全面深入了解百家排
名信息,中注协在发布《年度综合评
价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同时,
公布综合评价分析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地方注协可参照本办
法,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
评价排名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
2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
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
价和排名办法》(会协〔2020〕35
号)同时废止。
附件2:杜凉夜的花样年华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修订说明
2020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改革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肯定。为落实财政部领导关于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批示精
神,切实做好2021年事务所综合评价
工作,自2020年12月起,我们启动了
12
DEVELOPMENT OF THE PROFESSION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的进一步改革工作,先后赴3家事务所进行现场调研,书面征求了19家事务所的意见与建议,并召开3次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考虑
本次修订的总体考虑是,遵循政策稳定、稳慎推进、公开透明、借鉴国际、科学有效原则,坚持综合评价改革方向不变、综合评价理念不变、综合评价整体框架不变,对部分指标及内容进行完善和调整。
一是借鉴世行营商环境排名的成功做法。世行营商环境排名遵循可量化比较、相对最优、稳步推进、集思广益的设计理念,用为数不多的10个量化指标,按照问卷设计、数据收集及分析、结果及报告发布的评价流程,测算各经济体的营商环境便利度,评价不同经济体之间企业经营面临的客观环境优劣,鼓励各国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详细披露评价过程及结果,倡导最佳实践,为各国政府改进营商环境提供可衡量的基准与参考。世行营商环境排名给我们的百家排名工作有三点启示:一是加大信息披露,增强百家排名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在指标设计及计算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应用最佳实践;三是在发布排名结果的同时,重视评价结果的分析、宣传和应用,提升百家排名影响力。
二是满足进一步提升行业审计质量的迫切需要。大家普遍反映,内部治理效果不佳,一体化管理水平不高依然是影响和制约事务所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同时,行业已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应当进一步发挥中注协百家排名风向标作用,有效引导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为此,本
次修订增加和优化反映事务所内部治
理与一体化情况的量化指标,同时披
露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地区、行业
分布等信息,推动综合评价体系更加
规范成熟、定型管用。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坚持总体稳定,主要对
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完善框架结构
本次修订按照总则、参评条件、
评价指标、评选流程、信息披露、附
则等6个方面,对《办法》进行完善、
调整,使《办法》的逻辑结构与内容
更加清晰、明了。
(二)优化评价指标
一是增加“合伙人(股东)团队
的稳定性”指标。主要考虑:引导事
务所从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发展转
变,从重收入重规模向重治理重质量
转变。该指标可以体现事务所的内部
治理情况,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反
映事务所的一体化水平。
二是将“注册会计师中党员比
例”指标调整为“合伙人(股东)党
员比率”指标。主要考虑:事务所管
理层在单位党建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
用。相比而言,“合伙人(股东)党
员比率”指标更能体现事务所党建工
作的实际情况,更能体现党建双培工
程的实际效果。
三是将“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杠杆
率”指标调整为“合伙人(股东)员
工比率”指标。主要考虑:大家普遍
反映,“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杠杆率”
指标的指向性不强,导向不够清晰,
建议取消。研究及实践均表明,事务
所的审计质量与一个合伙人管理团队
的人数多少有密切关系,建议用“合
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标替换
“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杠杆率”指标。
四是删除“处理处罚”指标中的
行政监管措施。主要考虑:多个行政
部门均有行政监管措施,种类繁杂,
层次多样,有的没有法律依据,实际
执行中标准不同、口径不一,影响了
综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建
议删除。
五是进一步明确指标内涵。为提
升评价信息质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
公正,本次修订对事务所年度业务收
入、信息化支出、人才培养支出等指
标的内涵加以明确界定,同时,立足
行业实际,清晰界定了涉及合并重组
事项的收入划分问题。
六是调整指标权重。坚持指标权
重整体稳定,仅将执业超过5年且年
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
标权重由6% 调整为5%,将区分度不
高的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和人才培养
支出水平指标权重由3%调整为2%,
将新增的合伙人(股东)团队稳定性
指标的权重设定为3%,其他指标权重
不变。
(三)明确评价流程
本次修订进一步厘清了中注协、
地方注协、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工作中
的责任和分工,在《办法》中明确了
评价工作的5个流程,即填报、审核、
计算、公示和正式发布,使综合评价
工作更加清晰、透明。
(四)加大信息披露
一是在百家排名信息中增加披露
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分部信息、信息
技术人员数量、专业贡献度等信息;
二是在发布百家排名信息的同时,公
布综合评价分析报告。
(五)增加免责条款
在去年的百家排名信息中,中注
协首次以备注形式新增免责条款。
本次修订借鉴世行营商环境排名做
法,在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中增加免责
条款。
13行业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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