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辽  宁  省  物  价  局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交  通  厅
金刚经全文及译文
文件
辽价发[2008]6号
教师节祝福语 简短8字
关于高速公路货运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委: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及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计费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适度增加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成本,通过经济调节手段消除车辆超限超载利益驱动因素,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下称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和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1、合法装载(未超限)车辆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按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按0.04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286元/吨公里计收。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14吨的两轴货车,按照基本费率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32元/吨公里计收。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   
2、超限车辆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对超限30%一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三、享受优惠政策车辆通行费计收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对下列通行车辆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1、绿通道车辆
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鲜活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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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
装箱6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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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3、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未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四、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1、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2、计费取整办法   
为方便收费零,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费额尾数小于等于2.50元,舍去;费额尾数大于2.50元小于等于7.50元,按 5元计收;费额尾数大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按10元计收。   
会计科目
五、逃缴通行费车辆的处理办法
经查实,属故意逃缴通行费行为的车辆,按下列标准收费:
1、丢卡、损卡车辆。计费IC卡丢失或人为损坏,导致出口站无法读取网上通行信息,驾驶人又不能准确提供入口收费站和入口时间的车辆,按路网中单向与本站最远距离的2倍收取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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