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会计科目
担保公司会计科目
1201 应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二、发生应收担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发生应收评审费、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逾期即期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应收分担保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业务而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包括分入
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损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位补偿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账款时,根据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出业务发生损失代分入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
1231 应收代偿款 感谢家长教师节祝福的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二、支付代偿款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够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
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款项,以及发生代偿损失后按规定应收国家或有关部门给予的补贴款。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担保等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其应返还的所得税、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期末,企业根据规定应收的代偿损失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企业代偿时原已冲减担保赔偿准备的,应当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企业实际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发生损失而尚未收到的补贴款。

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入分担保业务按合同规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分担保业务发生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担保账款银行存款科目;减少或收回分担保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的分担保损失,借记分担保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担保单位设置
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分担保保证金
1315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二)利息。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收回委托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黄金价格今日最新价2022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委托贷款的价值
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减值准备。

2121 应付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之间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分出担保费、应付分担保赔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付分担保账款时,借记分担保费支出存出分担保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分担保账款。
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接受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担保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手续费。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代理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预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二、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担保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担保费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被担保人补付的款项。 :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被担保人预收的担保费。
2141 存入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的担保履约保证金。  二、收到保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三、本科目
应按存入担保保证金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存入的担保保证金。
2142 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担保业务按协议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二、按合同规定由分入担保人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退还给分担保接受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担保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担保代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分入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分入担保项目存入的分担保保证金。

担保赔偿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 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
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
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  二、按规定比例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时,借记几点贴对联是最佳时间“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会计期末,按重新计算确定的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价值。企业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均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企业取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企业取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三、
会计期末,如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已记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以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3151 担保扶持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二、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扶持基金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收到的担保扶持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
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手续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服务完成
时予以确认,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手续费的金额入账。  三、企业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新冠前期会出现什么症状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3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  二、发生各项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网名 繁体字“应收利息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评审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二、发生的评审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价款入账。   三、发生的各项评审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评审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
科目应无余额。
4105 追偿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追偿所得超过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包括收取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 二、追偿收入应在收取追偿款时予以确认,按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原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入账。  三、企业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担保赔偿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 二、企业发生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
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志高空调压缩机”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赔偿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 二、发生分担保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出分担保保证金应付分担保账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代管担保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受托代为管理的担保基金。企业收到的代管担保基金,应当专户存储,单独设账进行会计处理。  二、收到代管的担保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退还担保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担保赔偿时,依据批准需运用代管担保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基金的种类及代管担保基金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管的担保基金余额。该余额由企业单独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如果企业代管担保基金的风险和报酬由企业承担的,则不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仍应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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