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合同中仲裁协议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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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合同中仲裁协议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分析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戚超
摘要: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同意将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这种对于意思自治的要求却会造成担保法律关系中仲裁条款约束力的不确定性。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实际上往往存在主从两个合同关系,三个不同的合同主体。本文主要讨论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扩张适用于担保人的问题,亦即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能否被用来解决担保人是否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问题。
关键词:仲裁;意思自治;担保法律协议;合同仲裁条款
中图分类号:D9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081-0001
仲裁协议在整个仲裁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程序可以进行的前提,是仲裁制度的基础[1]。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合同双方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如担保人未在债权债务合同上签字确认,且担保合同中来明确规定纠纷解决方法参照主合同,那么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明确达成仲裁协议,也不能对担保人产生约束效力。
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纠纷应当以主合同,即债权债务合同确定管辖。
仲裁与诉讼存在着诸多的不同。首先,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高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诉讼方式则如若当事人并未做出约定,则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院。因此,诉讼方式高度体现国家意志而非当事人的意思。其次,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权力救济。最后,由于二者的性质不同,因此当事人的权利范围要大于仲裁机构,小于法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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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现行司法实践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类情形会引起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即无书面仲裁协议、未精确约定具体仲裁机构、附条件的仲裁协议、不对称仲裁协议。结合本文,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无书面仲裁协议与不对称仲裁协议①。
在无书面仲裁协议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仲裁协议的默示签订情形。在的答复[(2016)最
高法民他40号]中②,可得知,尽管当事人并未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但是其参加仲裁这一行为已经构成对仲裁条款的追认。
在不对称仲裁协议中,最具代表性的是
一音浪等于多少钱单方仲裁协议。对于该类条款,实践中争议
较大。对此,的答复((2016)
最高法民他78号)③中认定:《仲裁法》对
于上述约定并未禁止的情况下,单方选择仲
裁协议应当为有效地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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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通过的两份答
复可以看出,尽管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仲
裁条款存在着诸多问题,但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公益的情形下,
该仲裁条款可以认定具有效力。因此,法院
对于仲裁的态度是予以支持和认可的。
三、主合同仲裁协议约束担保人问题的
学理争论
目前学界对于主合同仲裁条款能否适用
于担保协议主要有两种观点,肯定说与否定
说,即可以适用效力扩张理论与不可以适用
效力扩张理论。
(一)否定说
该观点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原则与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意思自治
原则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基。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尽管主合同与从合同
是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二者分别属
于两个合同。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
务人,而从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担保人。
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能适用于
夏普液晶电视官方网债权人与担保人。
否定说严格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并保障
了担保人选择救济的权利,但是严重增加了
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且浪费司法资源。此外,
如若机械地将两个合同分别审理,将不利于
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而给判决结果
带来不利影响。
(二)肯定说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认为,仲裁协议
不仅对仲裁协议的签字方有约束力,在某些
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或应该使仲裁协议对非
签约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仲裁程序可以由
第三人或向第三人提起。仲裁协议对未签约
人的这种不断扩张的法律约束力也被某些学
者形象地称为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实
际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突破了合同相对
性理论。
肯定说在最大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
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这一优点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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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定程度牺牲担保人的救济权利实现的。
综上所述,目前两种主流观点均存在
些许的瑕疵。但是,根据前文所分析的最
高法的答复以及两种学说的比较,肯定说将
成为主流趋势。虽然否定说存在着些许的瑕
疵,但是其最大程度的保障着担保人的救济
权利。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应适
用否定说。安装地热需要多少钱
四、结论
司法实践中应当以肯定主合同中的仲裁
条款对从合同的约束效力为原则。若采取此
种原则将严重侵害担保人的权利。例如大幅
增加担保人的诉讼成本,则应否定主合同中
的仲裁条款对从合同的约束效力。
参考文献
[1]国胡荻.际商事仲裁权研究[D].上
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2]张增军.关于仲裁法修改内容的解
读[J].法治与社会,2018,9(5):16-17.
[3]崔雪莹.我国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
较研究[J].长江丛刊,2020(5):120-121.
注释
①林丰.常见仲裁协议效力全梳
理,(就职于厦门仲裁委员会)。
②关于申请人彭某
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
议效力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③在对《关于福建
泉州老船长鞋业有限公司与地波里国
际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
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简介:戚  超,生于1988年,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为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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