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修订本中文版)_百度文 ...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修订本中文版)
第1条 URDG的适用范围
第2条 定义
第3条 解释
第4条 开立和生效
第5条 保函和反担保函的独立性
第6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7条 非单据条件
第8条 指示和保函的内容
第9条 未被执行的申请
第10条 保函或保函修改书的通知
第11条 修改
天然的指南针有哪些第12条 保函项下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第13条 保函金额的变动
第14条 交单
第15条 索赔要求
第16条 索赔通知
第17条 部分索赔和多次索赔;索赔的金额
第18条 索赔的相互独立性
第19条 审单
第20条 索赔的审核时间;付款
第21条 付款的货币
第22条 相符索赔文件副本的传递
第23条 展期或付款
第24条 不相符索赔,不符点的放弃及通知
第25条 减额与终止
第26条 不可抗力
第27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28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29条 关于使用其他方服务的免责
第30条 免责的限制
第31条 有关外国法律和惯例的补偿
第32条 费用的承担
第33条 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
第34条 适用法律
第35条 司法管辖
附录
适用URDG758的见索即付保函格式*
可加入见索即付保函格式中的选择性条款
适用URDG758的见索即付反担保函格式
国际商会保函专项工作组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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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URDG的适用范围
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1992年本还是2010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URDG2010年修订本。
第2条 定义
在本规则中:
通知方 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申请人 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
申请 指开立保函的请求;
经验证的 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
受益人 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营业日 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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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
相符索赔 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
相符交单 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狱岩石武器怎么做
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
反担保函 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
反担保人 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
索赔 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
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 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
单据 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只要能够由接收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在本规则中,单据包括索赔书和支持声明;
失效 指失效日或失效事件,或两者均被约定情况下的较早发生者;
失效日 指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日期;
失效事件 指保函条款中约定导致保函失效的事件,无论是在该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失效,还是此后指明的一段时间内失效。失效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视为发生:
a.保函中指明的表明失效事件发生的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
或者
b.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该种单据,则当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可以确定失效事件已经发生之时。
保函 参见 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人 指开立保函的一方,包括为自己开立保函的情况;
担保人自身记录 指在担保人处所开立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记录,这些借记或贷记记录能够让担保人识别其所对应均保函;
指示方 指反担保人之外的,发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指示并向担保人(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向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指示方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不是申请人;
交单 指根据保函向担保人提交单据的行为或依此交付的单据。交单包括索赔目的之外的交单,例如,为了保函效期或金额变动的交单;
交单人 指作为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进行交单的人,或在适用情况下,作为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进行交单的人;
签署 当适用于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时,指其正本经出具人签署或出具人的代表人签署,既可以用电子签名(只要能被单据、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接收人验证),也可以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其它机械验证的方式签署;
支持声明 指第15条a款或第15条b款所引述的声明文件;
基础关系 指保函开立所基于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招标条件或其他关系。
第3条 解释
就本规则而言,
a.担保人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视为不同的实体。
b.除非另有规定,保函包括反担保函以及保函和反担保函的任何修改书,担保人包括反担保人,受益人包括因反担保函开立而受益的一方。
c.关于提交一份或多份电子单据正本或副本的任何要求在提交一份电子单据时即为满足。
d.在表明任何期间的起始、结束或持续时,
ⅰ.词语“从……开始(from)”、“至(to)”、“直至(until,till)”及“在……之间(between)”,包括所提及的日期;
ⅱ.词语“在……之前(before)”以及“在……之后(after)”,不包括所提及的日期。
e.词语“在……之内( within)”用来描述某个具体日期或事件之后的一段期间时,不包括该日期或该事件的日期,但包括该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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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如用“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用来描述单据的出具人时,允许除受益人或申请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第4条 开立和生效
a.保函一旦脱离担保人的控制即为开立。
b.保函一旦开立即不可撤销,即使保函中并未声明其不可撤销。
c.受益人有权自保函开立之日或保函约定的开立之后的其他日期或事件之日起提交索赔。
第5条 保函和反担保函的独立性
a.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基础关系和申请,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或约束。保函中为了指明所对应的基础关系而予以引述,并不改变保函的独立性。担保人在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关系项下产生的请求或抗辩的影响,但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除外。
b.反担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其所相关的保函、基础关系、申请及其他任何反担保函,
反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或约束。反担保函中为了指明所对应的基础关系而予以引述,并不改变反担保函的独立性。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关系项下产生的请求或抗辩的影响,但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或该反担保函向其开立的其他反担保人之间的关系除外。
第6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担保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7条 非单据条件
除日期条件之外,保函中不应约定一项条件,却未规定表明满足该条件要求的单据。如果保函中未指明这样的单据,并且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或者保函中指明的指数也无法确定该条件是否满足,则担保人将视该条件未予要求并不予置理,除非为了确定保函中指明提交的某个单据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是否与保函中的信息不存在矛盾。
第8条 指示和保函的内容
开立保函的指示以及保函本身都应该清晰、准确,避免加列过多细节。建议保函明确如下内容:
a.申请人;
b.受益人;
c.担保人;
景观建筑设计专业d.指明基础关系的编号或其他信息;
e.指明所开立的保函,或者反担保函情况下所开立的反担保函的编号或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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