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11
【字 号】穗交规字〔2016〕2号
六一儿童节寄语简短【施行日期】2016.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授权书范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的通知
 
穗交规字〔2016〕2号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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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交委对原《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穗交〔2010〕123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目前《守则》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州地铁乘坐守则》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根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者(含出入口、通道),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本守则。
  第三条 轨道交通按照政府核定票价标准和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乘坐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规定的票务规则购票乘车。
  第五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所带的儿童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六条 乘客每次乘坐轨道交通从进闸到出闸的有效时限根据线网允许的最远乘车里程、列车的速度及乘客候车、换乘所需的合理时间确定,具体由轨道交通运营主体在各车站公示明确。
  超过有效时限的,乘客除须缴交当次车程费用以外,还须缴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运营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七条 乘客所使用的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须补交超程车费。
  第八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九条 乘客应自觉接受、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
  第十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坐轨道交通:
  (一)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只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四)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但用于应急抢险的工具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一条 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追逐打闹、滋事斗殴;
  (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强拉车门或屏蔽门,阻止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强行上下车;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的区别
  (五)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跆拳道黑带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七)损害、毁坏轨道交通设施或擅自移动、遮盖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设施投掷物品;
  (九)携带自行车及手推车乘车,但符合本守则第八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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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故意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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