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孟友、终结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决书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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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孟友,*,1989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莘县。2021年12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22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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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刑诉〔202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孟友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孟友酒后、无证驾驶鲁A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莘县南平路与莘范路交叉路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刘孟友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孟友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孟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孟友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孟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孟友曾因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无证驾驶,应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GA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孟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tcl报价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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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添加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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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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