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与梁市敬、张英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女娲伏羲李雪与梁市敬、张英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8 
【案件字号】(2020)晋08民终29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洛弛【审理法官】高军武王玉林张杰 
【审理法官】高军武王玉林张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市敬;张英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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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梁市敬张英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李雪 
【当事人-个人】梁市敬张英桃李雪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市敬;张英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李雪 
【本院观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100%的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李雪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是否正确;3、原审判决张英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否正确;4、原审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欣赏自己作文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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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躲春是什么意思怎么躲2021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100%的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李雪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是否正确;3、原审判决张英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否正确;4、原审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1,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梁市敬因无证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上诉人梁市敬予以认可。原审根据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上诉人梁市敬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上诉人梁市敬认为其驾驶的车辆是静止停在路面的,被上诉人李雪骑电动车逆行撞到上诉人梁市敬的车辆上,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2,原审中,被上诉人李雪提供了其在运城市
中心医院、运城市口腔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相关费用票据,上诉人对该票据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李雪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住院,原审对其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予以支持于法无据,应予撤销;原审查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李雪11、21、22牙齿半脱位、上唇左侧肿胀,李雪前往医院共23天,原审对被上诉人李雪的营养费按每天50元计算、交通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根据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规定,误工费属死亡伤残赔偿项下,原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本院对被上诉人李雪的误工费不予审查。    关于焦点3,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晋M×××××号车辆的所有人为上诉人张英桃,上诉人梁市敬作为其儿子,无证驾驶其车辆,张英桃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但对其车辆却疏于监管,原审认定张英桃存在过错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4,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赔偿责任正确。保险公司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侵权人追偿。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即上诉人梁市敬应赔偿被上诉人李雪各项损失16635.51元-2300元=14335.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2020)晋0802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上诉人梁市敬赔付被上诉人李雪各项损失共计14335.51元,上诉人张英桃赔付被上诉人李雪2000元;    驳回上诉人梁市敬、张英桃的其他上诉请求及被上的人李雪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梁市敬、张英桃负担120元,由被上诉人李雪负担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梁市敬、张英桃负担280元,由被上诉人李雪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7:05: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19年7月29日13时30分,梁市敬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晋M×××××的小型客车,在运城市安中路豪德市场西口与李雪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李雪受伤,形成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梁市敬驾车逃逸。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2019年8月21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0802420190002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市敬负全部责任,原告李雪无
责任。三、受害人概况:事故发生后,原告李雪到运城市中心医院进行门诊检查,之后去运城市口腔医院门诊检查并。经诊断原告11、21、22牙外伤,上唇软组织肿胀。四、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共计25185.51元,其中在运城市中心医院3天,支付门诊费1903.81元;在运城市口腔卫生学校附属口腔医院18天,支付门诊费23131.7元;在姚孟办事处锦绣花城社区卫生服务站输液2天,支付医疗费150元。七、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2300元(100元/天×23天)。八、营养费:营养费1150元(50元/天×23天)。九、误工费:误工费6000元(3000元/月×60天)。十、交通费:交通费382.9。十一、受害方已获得的赔偿情况:原告自行垫付所有费用。十三、肇事车辆投保情况:晋M×××××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十四、机动车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晋M×××××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张英桃,被告张英桃与被告梁市敬系母子关系。原告李雪的各项损失核定为:医疗费25185.51元,营养费1150元,伙食补助费230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382.9元,共计3501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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