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啟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
云南啟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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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3 
【案件字号】(2021)云05民终4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玲田旭古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云南啟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
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余飞;陈振平 
【当事人】云南啟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余飞陈振平 
【当事人-个人】余飞陈振平 
【当事人-公司】云南啟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恩龙、张运洪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李萌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肖吉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张海珍、何莹青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恩龙、张运洪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李萌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肖吉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张海珍、何莹青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恩龙、张运洪李萌肖吉张海珍、何莹青 
【代理律所】健康码在哪里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云南啟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被告】余飞;陈振平  赏雪杂感李白
【本院观点】本案涉及如下法律关系:北海湿地旅游公司与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云建投九公司腾冲分公司与啟嘉建设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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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0 01:50:41 
云南啟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云05民终4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啟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MYC2J4G,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澧江街道龙潭社区者嘎新村旁。
     法定代表人:杨馥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龙、张运洪,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8293560G,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北海乡双海村。
     法定代表人:丁冠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安、赵圭,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4LWX1P,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建华小区112号三楼302室。
     负责人:蒋金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吉,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珍、何莹青,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双球202109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啟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啟嘉建设公司)、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湿地旅游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建投九公司腾冲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飞、陈振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啟嘉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馥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龙、张运洪,北海湿地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安、赵圭,云建投九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肖吉,被上诉人余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珍,被上诉人陈振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啟嘉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审理中,啟嘉建设公司明确上诉请求第一项为:撤销原
判,并驳回原审原告余飞对其诉讼请求,支持其反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部分不清。1.余飞提交的结算单是在农民工多日连续闹事的背景下而出具,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不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结算单据是在警方尽快平息事件的要求下应急出具,出具后在与总包单位结算时即发现余飞谎报工程量,且差额过大,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2.其在结算单出具后要求余飞重新结算未果,云建投九公司腾冲分公司的代付款项未经其同意,不可视为其同意付款,也不应视为对结算单内容的承认。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就工程量进行鉴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指的结算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协议。本案的余飞所持的结算表单是依前述理由,属可撤销的协议,故不适用第十二条。本案同一工程,总包单位、余飞分别与其进行两次工程量结算,两个结算工程量悬殊较大,应予鉴定确定。
     上诉人北海湿地旅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余飞对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未对案涉各合同效力组织调查,属事实认定不清。其将案涉工程发包云建投九公司,云建投九公司腾冲分公司将劳务分包啟嘉建设公司,啟嘉建设公司又将钢筋制作分包余飞班组,三个合同
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亦应受合同约束,即余飞请求支付的劳务费用仅应向合同相对方啟嘉建设公司主张,不得向无合同关系的其他方主张。另,对陈振平的法律地位未查明,余飞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与事实不符。二、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在认定本案为劳务合同关系的同时,又认定余飞为实际施工人相互矛盾。劳务合同关系对应是劳务费,实际施工人则主张的是工程款,二者有本质不同,本案不应将《》第二十六条作为劳务合同纠纷裁判法律依据。三、原审判决判令其和云建投九公司腾冲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未欠付云建投九公司工程款,云建投九公司腾冲分公司亦未欠付啟嘉建设公司和陈振平,原审法院未查清欠付范围和金额,即判决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既会造成实际执行困难,也属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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