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
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描写清晨的句子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吉林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持卡人应当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联名(认同)借记卡是吉林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其中与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联名借记卡,与非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认同借记卡。
第三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
  持卡人可在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芯片卡进行交易。
  第四条 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钻石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等)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吉林银行申请借记卡。
  申请借记卡应填写申请表,并确认遵守《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吉林银行相关规定;使用联名(认同)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吉林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吉林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吉林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第七条 借记卡不设有效期。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吉林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吉林银行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转账终端等
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同时遵守吉林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做薯片 申请借记卡应当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应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吉林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忧伤歌曲
相聚西湖边  借记卡只限经吉林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应符合吉林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艰苦奋斗的成语
  第十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吉林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
  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吉林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旧卡到吉林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吉林银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临时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吉林银行验证。临时挂失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应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到吉林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本人可在规定期限后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持卡人撤销挂失,持卡人应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原挂失手续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什么是互质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吉林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吉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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