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9-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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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摩托车报废管理,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托车,须办理报废: 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且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延缓报废检验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 3、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摩托车(即:1991年11月1日以前登记的摩托车,含已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摩托车),须在2003年2月1日前办理报废。 三、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其所有人应自检验期满后到下列规定的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检测场名称、地点见附件1)。 1、城八区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2、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具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区县,到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独特的名字经检验合格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四、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人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废: 1、京A号牌的摩托车到车管分所办理报废,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车管站办理报废(具体管辖分工及办公地点见附件2); 2、自办理报废登记之日起7日内,持车管分所或者车管站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到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须报废的摩托车(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的名录见附件3); 3、自交售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办理报废登记的车管所或者车管站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2)身份证明; (3)《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4)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规定办理报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同时将按规定注销车辆档案,公告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书》作废。 六、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收回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按规定将摩托车强制报废,并对摩托车所有人处2000元。 七、车管所不得向违反国家和本市报废车辆管理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派送车辆。 八、本通告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全市摩托车检测场一览表 2、北京市车管分所、车管站管辖分工、及一览表 3、北京市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一览表 附件1: 全市摩托车检测场一览表 检测场名称 地址 民警电话韩国组合 老山摩托车检测场 石景山区老山 68826418 学院路机动车检测场 海淀区学院路马家沟11号 62921351 盛华机动车检测场 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京沈路 南侧 67369645 通州机动车检测场 通州区永顺镇西路园小区西侧 69552660 门头沟机动车检测场 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号 69804717 良乡机动车检测场 房山区良乡镇大南关 69354724 兴交运摩托车检测中心 大兴区黄村镇刘村北 61269100 9416机动车检测场 昌平区南口镇马坊村 69770745 北方机动车检测场 昌平区马池口乡 60772540 京顺机动车检测场 顺义区南法信乡政府西侧 69471463 怀柔机动车检测场 怀柔区庙城高西河村北 60694357 密云机动车检测场 密云县水库路白石岭村 69021929 平谷机动车检测场 平谷区平谷镇新平西路2号 69975235 凯超农用摩托车检测场 平谷兴谷经济开发区3号区(平谷电视厂北侧) 69979289 附件2: 北京市车管分所、车管站管辖分工、及一览表 名称 管辖区县 地址 电话 京朝分所 朝阳、通州、崇文 通州区城关镇小潞邑村京东考试场内 89590204 京海分所 海淀、门头沟 海淀区北安河乡京海考试场内 62461027 京丰分所 丰台、宣武、石景山 丰台区小屯路西南坟248号 68636331 京顺分所 东城、顺义、怀柔、密云、平谷 顺义区后沙峪乡泗上村京顺考试场旁 84912014 京南分所 大兴、房山 大兴区黄村镇狼垡村公交考试场内 63723278 京北分所 延庆、西城、昌平 昌平区马池口乡北方检测场旁 60772486 车管站 管辖区县 地址 电话 延庆延庆延庆县妫水南街 81194561 怀柔 怀柔 怀柔区青春路环岛北 69684772 门头沟 门头沟 门头沟滨河南路3号检测场内 69806431 房山 房山 房山区青年南路5号 69319903 昌平 昌平 昌平区南口海军机动车检测场内 69770041 密云 密云 密云县机动车检测场院内 69062901 平谷 平谷 平谷区机动车检测场院内 69971212 顺义 顺义 顺义区仁和镇五里仓西侧 81498347 大兴 大兴 大兴区黄村镇刘村北 61268954 通州 通州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76号 60526300 附件3: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一览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北京市通达汽车解体厂 朝阳区广渠东路6号 67782483 关于鲁迅的名言北京市联合汽车解体厂 朝阳区东坝路李家坟5号 85756610 北京华桑谷物资再生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区大山子望京西大街518号 64367238 北京中物博汽车解体中心 丰台区郑王坟南里157号 83686308 北京大地物资再生联合总厂 丰台区小屯路甲113号 63822238 北京兴顺汽车修理厂 顺义区西门外卧龙公园北 69446074 北京市平谷六合拆车服务中心 平谷北长桥乡政府东 61911518 北京金属回收联营公司 大兴区大庄东中国黑金属材料北京公司院内 60281828 北京市大石河报废汽车解体厂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京周公路南侧 89345840 北京市汽车解体厂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西 61730146 北京市京民报废汽车解体厂 朝阳区华严北里10号 80713014 北京市公安局印章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o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的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
市 长 刘淇
二o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的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报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
(二)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 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
(二)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刘涛婚礼 第五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
刘涛婚礼 第五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
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第六条 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严格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检验。
第七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报废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在7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公交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名录。
第八条 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摩托车,并在回收报废摩托车当日向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在30日内拆解车辆,并将报废记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严格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检验。
第七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报废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在7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公交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名录。
第八条 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摩托车,并在回收报废摩托车当日向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在30日内拆解车辆,并将报废记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应当在交售报废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 (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后,收回《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条 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摩托车检测、报废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本办法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办理报废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注销其车辆档案,并按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无牌证又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三)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摩托车的,应当及时提请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摩托车所有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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