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能源结构调整,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绿能源使用量日益增加,油气两用燃料汽车数量猛增.为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规范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充装,检验和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及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车用燃气气瓶.
第三条 在自治区境内使用的车用燃气气瓶,其安装,充装,检验,使用及使用登记等各项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气瓶安装
第五条 气瓶安装单位(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要求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装许可书面申请,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不含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工作),方可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燃气汽车改装)工作.
第六条 气瓶安装单位应对安装的气瓶及对应的这辆进行登记建档(在Excel下),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建档内容包括:序号,气瓶名称,充装介质,国别,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或单位代码,气瓶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气瓶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气瓶安装单位名称,气瓶安装许可证编号,气瓶安装年月,气瓶所对应的车牌号,变更情况,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等.
管理学专业硕士 第七条 严禁以挂靠有证单位或者擅自增设分支机构的形式,从事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工作.
第八条 新气瓶安装前,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对车用燃气气瓶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送车用燃气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认气瓶合格后,在对应的《车用燃气
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加盖确认合格印章,车用燃气气瓶产权所有者(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持加盖确认合格印章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到使用登记机关领取使用登记证号,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气瓶安装单位在气瓶的明显部位用钢印标注其永久性使用登记证号,以便加气时核查.科目二停车扣几分
朵的拼音 第九条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车用燃气气瓶,应送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车用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在对应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加盖确认合格印章,车用燃气气瓶产权所有者(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持加盖确认合格印章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到使用登记机关领取使用登记证号,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气瓶安装单位在气瓶的明显部位用钢印标注其永久性使用登记证号,以便加气时核查.
第十条 确认合格的新气瓶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气瓶安装工作结束后,由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对车用燃气气瓶及附件(减压器,蒸发器,电控系统,高低压管线及各接口的严密性等)安装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气瓶安装单位(燃气汽车改装单位)出具改装合格证.
第十一条 车用燃气气瓶不允许跨地,州,市进行安装和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采用计算机对所监督检验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在Excel下),实现监督检验工作动态管理,建档内容应包括:序号,气瓶名称,充装介质,国别,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或单位代码,气瓶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气瓶注册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气瓶安装单位名称,气瓶安装许可证编号,气瓶安装年月,气瓶所对应的车牌号,变更情况,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等.
第十三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装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医疗事故认定 (二)不得安装擅自非法修理改造过的气瓶;
(三) 不得安装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气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气瓶;
如何制作gif动态图片 (四)不得安装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及气瓶使用登记证号等标志无法确定其使用单位的气瓶;
(五)不得安装擅自过户,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气瓶;
(六)不得安装车牌号,使用登记证号,使用登记证号永久性钢印标记等不相符的定期检验气瓶;
(七)不得安装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气瓶;
(八) 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九)不得安装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气瓶;
(十)不得安装超过定检周期的气瓶;
(十一)不得安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气瓶;
(十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第三章 气瓶使用登记
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产权所有者(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和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和使用登记标志(见附件2)(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附件1,2格式制作),新气瓶使用登记标志底为浅兰,在用气瓶使用登记标志底为浅绿.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不得充装和使用.
第十五条 气瓶应当由使用单位逐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死灵法师怎么加点 第十七条 气瓶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3)(附电子文件)一式2份,逐只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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