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宁波市司法局
∙教师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公布日期】2018.05.03
∙【字 号】甬旅字〔2018〕54号
∙【施行日期】2018.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
正文金士顿8gu盘真假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旅字〔2018〕54号
各区县(市)旅游委(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与湖区管理局,杭州湾新区旅游局, 各区县(市)司法局、开发园区司法局:
为强化全域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矛盾纠纷,不断优化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06〕5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名城名都”建设,积极创建“国际性休闲旅游目的地”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进入大众旅游时代,旅游矛盾纠纷也渗透到全域旅游的各个层面。加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旅游纠纷化解层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有效预防和化解旅游矛盾纠纷,不断优化旅游市场秩序,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对高品质旅游
的需求,推进我市“名城名都”建设意义重大。全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全民推进“平安宁波”和“法治宁波”建设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配合协作,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推进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深化完善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一)建立健全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谋划推进本地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按照“成熟一家发展一家,发展一家规范一家”的原则,加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旅游行业协会(分会)或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主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旅调会”),并按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已经建立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和纠纷化解需要,设立派驻旅游景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旅调室”)。重点旅游乡镇(街道)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A级景区村庄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有效化解辖区内的旅游纠纷。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景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衔接联动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完善重点旅游景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动制度。旅游主管部门、旅游景区、A级景区村庄或旅游机构对已发生的旅游纠纷,除按照职责做好调解工作外,也可引导当事人向区域内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也可根据旅游主管部门、旅游景区或旅游机构的需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参与化解旅游矛盾纠纷工作。
三八妇女节短句大全 旅游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旅游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纠纷所在地的村居(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室申请调解。
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旅游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合理、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二)加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指导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推进旅游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人民调解法》及相关规定,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名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及副主任若干人。调委会调解员由调解委员和调委会聘任的人员组成。调委会主任及委员由设立单位相
台湾组合关会议推选产生;根据《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聘任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旅调会人民调解员可从熟悉法律政策,具有调解经验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热心调解、善于调解的社会人士中选聘。加强对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培训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人民调解相关师资支持。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案例分析、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进行。新任人民调解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先进评选工作。创先争优标语
(三)加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区县(市)、开发园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XX区县(市)、开发园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由“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驻区域或单位名称”和“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标准刻制(司复〔2003〕13号)。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有必要的调解室和录音录像设备,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
章制度,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并按照甬司发〔2017〕83号文件要求制作格式统一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加强旅游纠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人民调解组织与旅游质监部门、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体系,健全完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旅游纠纷“一站式”化解机制。要建立旅游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对旅游质监部门先期调查,事实清楚,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重大旅游纠纷案件,可引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优秀护士演讲稿
三、建立旅游纠纷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
为促进旅游纠纷预防和化解,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市司法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情和典型案例,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指派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对接。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旅游纠纷人民调解联席会议,专题分析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运行态势,交流总结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
新问题。
四、强化旅游纠纷人民调解长效推进机制
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强化配合意识,着力构建旅游纠纷化解的长效机制,合力推进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指导旅游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广泛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旅游法律法规、维权常识和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市民和旅游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要贯彻司法部、中央综治办 、、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精神,在落实设立单位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加大保障力度,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要求,积极争取把旅游纠纷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规定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组织实施,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化解旅游纠纷,共同构建和维护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环境。
宁波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宁波市司法局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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