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梁一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蝇的组词【公布日期】2020.06.29
【字 号】连政规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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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规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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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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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服务、保障、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快递管
理措施,并配套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快递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联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家安全、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并积极配
合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鼓励邮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企业为推动快递市场繁荣、促进快递业发展,积极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人才优惠及支持政策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新能源车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展经营,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新材料、新能源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快递园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考
虑快递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专业电商快递园区不断完善配套各项服务功能,为入园电商、快递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仓储、检测、人才等各方面支持。
  对适宜快递服务发展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鼓励快递服务网点的进驻,并逐步实现快递与电商、制造业、跨境网购、现代农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十条 鼓励社会第三方在车站、机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提高末端投递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 居住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在校学生数量超过1万人的高等院校以及旧城改造,应提供(预留)一定的快件用房,以满足快递服务需要,保障快件安全。
  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同意后,根据需求设置相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快递服务场所应当用于建设开放性寄递服务中心或者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中设置智能信报箱的,设置智能信报箱工程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智能信报箱数量应当按照住宅套数合理设置,并符合相关标准。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智能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工程监理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智能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企业维修、更换。
 
第十三条 完善快递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邮站发展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邮政快递、农村电商、农资购销等服务,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居党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超市等场所,为邮政快递站点提供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特农业等建立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快递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地区通过委托代理、共建农村物流平台等方式,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购销等电子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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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
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上门取件服务的,应当在承诺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按照约定时限上门取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十八条 收件人无法签收快件的,经收件人同意,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收件人指定的人代收、代转。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不少于2次免费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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