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2
【字 号】青政[2010]39号
【施行日期】2010.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青政〔2010〕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主要任务,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园、新家园、新玉树,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切实为建设生态美好、特鲜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灾区的特殊困难,既要与中央支持藏区发展、游牧民定居、生态移民、三江源生态保护等政策相衔接,更要从玉树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恢复重建与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紧密结合,与提升众生活质量紧密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紧密结合,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为主,多方筹措重建资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中央和省内接收的各类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留连戏蝶时时舞的下一句  (二)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建设需要。根据受灾地区的受灾程度,统筹做好不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要将人口数量多、损失严重的极重灾区玉树县结古镇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同时兼顾其他重灾乡镇和一般灾区。对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的乡镇,主要是支持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以及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和修复。
  (三)总量控制,分类实施规划项目。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类实施”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规划项目,商省发展改革委等方面,分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四)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玉树灾区和省级相关部门要厉行节约,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整合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灾区实际需要安排
资金,加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政策
  (一)财政政策
  统筹安排各类重建资金。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省财政和灾区各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预算资金投入,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按照国家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根据重建目标和任务,中央和省财政将分三年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2010年安排12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0亿元,省财政统筹安排30亿元。明、后两年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再作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其他有关专项资金时,向灾区适当倾斜。
  建立过渡期财力补助政策。恢复重建期间,在继续加大对玉树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基础上,建立过渡期财力补助政策。即,从2010年起,省财政分三年对玉树州每年安排过渡期财力补助3000万元,由玉树州统筹安排,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等。
  支持融资平台建设。加大对玉树灾区的投入倾斜力度,进一步支持公益性项目政府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小额担保、支农信用担保等融资平台建设。
  明确恢复重建资金使用范围。按照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通过项目投资、居民个人补助、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将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彩卷
山河令演员表介绍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对玉树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将基本住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建设规划,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居民申请增加住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由居民自筹资金解决;居民选择自购或自建住房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一般受损住房需要维修加固的,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制定。
  2.基础设施建设。恢复重建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新建的城镇道路、桥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等;恢复重建灾区范围内主要干
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受损民航设施、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设施、邮政服务设施、水利、电力电网等设施。
  3.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恢复重建教育、卫生、科技、地震、计划生育、广电、文化文物、体育、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公检法司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恢复重建教育、卫生设施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重点用于新建。
  4.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对宗教活动场所,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现有管理程序,分寺院、活佛和教职人员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进行恢复重建。
  5.产业恢复重建。支持恢复重建玉树受灾工商企业、金融网点,发展设施农牧业、生态畜牧业,推动生产发展方式转变,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文化、旅游等产业,建设低碳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支持异地办工业园区。财政通过投资补助、注入资本金、贴息等方式支持引导企业进行恢复重建。杭州风景
  6.其他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农牧区(林区)生产生活设施,支持以工代赈、震后废物及建筑垃圾处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灾毁土地整治、气象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税费政策
  1.对受灾地区的企业、个人负担的税收,以及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相关税收,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并从实际出发尽可能予以优惠。
  2.对灾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恢复重建期间,一律免征各类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制定。
  (三)金融政策全国研究生专业排名
  1.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应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2.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对于符合现行核销、重组和减免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重组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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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奖补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和网点建设。从恢复重建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受灾地区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和恢复生产方面的贷款贴息或担保。
  4.政府外债项目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新增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金融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制定。
  (四)土地政策
  1.坚持土地公有制,保护公民财产权,维护土地使用者权益。对单位和个人在灾前使用的土地,凡没有权属纠纷,四邻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使用权原则上按原状予以确认。
  2.对受灾居民安置住房及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3.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等为受灾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
施等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和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对易地重建或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4.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5.玉树州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玉树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符合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有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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