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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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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龙有关的成语∙【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20
【字 号】青政办发[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青政办发〔2009〕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管理,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2009、2010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含)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1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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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家庭财产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含)以下;
  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第一款1、2、4、5项条件,且现住房是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家庭可申请租金核减。
  (二)家庭及人口的认定
  1家庭的认定
  (1)依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一证认定一户家庭。对同一地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代表友情的花  (2)对因无住房无法单独立户的夫妻(含未婚子女),户口落在父母的住房内,将父母住房面积以同户籍人口进行分摊,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可单独认定为一户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10平方米,但该家庭已实际租赁住房的,可单独认定为一户家庭。
  (3)对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等处的夫妻(含未婚子女),可认定为一户家庭。
  (4)对年满35周岁的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单身人员,已单独居住的,按一人一户认定。
  2人口的认定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应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最低生活保障证载明的人员为准;其他低收入家庭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或未婚子女不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的,其收入和住房应予以认定,并作为收入和住房的分摊人口,但不认定为保障人口。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保障人口:
  (1)夫妻、未婚子女以及在同一户籍内且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子女户口迁入亲友处或学校的,其人口在父母处认定。
  下列情况不认定为保障人口:
  (1)虽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但未在市内四区实际居住的(入托、求学的成员除外);
  (2)劳教人员或服刑人员在劳教期或服刑期的。
买房流程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
  1住房面积的认定范围: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他人的住房;
  (4)拆迁安置用房。
  2住房面积的计算
  (1)住房面积的核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公房租金计算表等合法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
为准;
  (2)家庭成员有宅基地的,按批地建房面积计算;
  (3)2000年8月1日前实施房屋拆迁,且家庭成员作为安置人口的,应以拆迁协议标注的安置人口平均分摊安置房屋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四)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收入由区民政部门按照《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4〕5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1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
  (2)股息与红利收入;
  (3)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收益;
  (4)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5)知识产权收入;
  (6)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
  (1)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2)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
  (3)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五)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财产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申请家庭必须如实申报以下家庭财产:
  1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李云龙结局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六)申请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1)申请人填写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发放和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3)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所有权证或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身份和户籍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财产状况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授权查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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