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产业基地(新)C4C5、皇后店021公租房项目预分配》具体要求
一、企业申请条件去必去的景点
根据企业2016年收入情况,拟分为三个等级:
1.税前收入达到400亿以上,可配450套;
2.税前收入达到100亿以上,可配250套;
3.税前收入达到100亿以下,可配200套;
备注:各企业可根据2016年税前收入决定实际申请套数。此次预分配仅仅是房屋管理局的一个初步计划,具体实际分配套数以房管局和集团总部通知为准。
二、员工申请条件
怎样制作游戏1.员工应在公司服务满一年;
2.员工必须在京无房(无论家庭还是个人为单位)
3. 员工确实有意愿需求
备注:此次征集属于初步收集意向方案,最终以海淀房管局公布的结果为主。
海淀房管局首先会对员工在京有无住房进行筛选,确认预分配名单。最终的分配政策和结果会陆续出台,可以让员工参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 号)》(见附录)。
三、配租房源介绍:
(一)永丰产业基地(新)C4C5公租房项目
项目四至:东至唐家岭路、南至永丰北环路、西至辛店东路、北至皇后店东一路
房源情况:共25栋住宅楼、房源共计3790套,其中,二居室1283套(建筑面积约64平方米左右),一居室894套(建筑面积约57平方米左右),零居室1613套(建筑面积约42平方米左右)。
租金标准:约60元/建筑平方米·月拟员工本人自行交付,具体政策等待后期出台微博加载失败
预计交房时间:2018年12月
(二)皇后店021集体产业用地公租房项目
项目四至:东至规划皇后店东一路、南至规划皇后店北二街、西至规划皇后店东路、北至规划皇后店北一街
房源情况:共9栋住宅楼、房源共计2821套,其中,二居室764套(建筑面积约52-60平方米),一居室895套(建筑面积约38-49平方米),零居室1162套(建筑面积约25-44平方米)。
租金标准:约60元/建筑平方米·月拟员工本人自行交付,具体政策等待后期出台
预计交房时间:2018年12月
四、具体实施
填写《海淀区人才租赁住房申请人员信息表》,要求必须按照Excel中样表要求进行填写,信息要求详细,并真实有效。可在备注栏备注有意的公租房项目名称,为后期进行再分配做好记录。
备注:《海淀区人才租赁住房申请人员信息表》中的身份证信息,必须用文本格式。
紫光集团本部人力资源部 2017年10月19日
酒店餐饮管理知识附录: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 号)
[2017-04-18]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众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 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 平方米(含)以下;3 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 万元(含)以下、4 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 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
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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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第八条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家庭人口家庭构成配租套型系统错误
1 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人夫妻及子女未满10 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满10 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
3 人以上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第九条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 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十条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管理。根据筹集房源情况,在每年12 月制定下一年度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计划应在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0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及时调整公布信息。
第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项目所在区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配租;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程序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 天前编制配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中,选择符合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房屋面向廉租家庭配租。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比不超过1:1.2 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区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 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
顺序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选房工作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最近一次摇号顺序号依次递补。
(五)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
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 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其中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社会单位应在组织摇号配租前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社会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社会单位组织家庭配租选房后,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 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
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
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选房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应在区县政府或社会单位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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