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5
【字 号】长府发[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舞蹈学校名字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
我明白 太放不开你的爱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的分配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包括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两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核查、退出制度。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分配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查认定、档案管理、年度核查、实物配租和退出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退出和租赁补贴分配工作,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档案管理和年度核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完成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信息比对。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初审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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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障能力和实际保障需求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家庭的认定依照以下规定: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原则上为户主,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依据户口簿。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当户口簿上存在上述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时,只核查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资料登记备案。
  (四)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五)离婚人员,需离婚满2年(含2年),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离婚前所在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除外)。
  (六)未满18周岁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条边牧价格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具体保障方式由申请家庭根据以下原则,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自行选择:
  (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原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原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家庭。
  (二)租赁补贴保障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粘粘卡
  第十一条 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满2年以上的城镇家庭,或者失去原有耕地且在城镇居住满10年以上的农民家庭;
  (二)主申请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连续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领取低保金;
  (三)家庭无住房。电脑的ip地址怎么看
  第十二条 申请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或者申请租赁补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满2年以上的城镇家庭,或失去原有耕地且在城镇居住满10年以上的农民家庭;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900元以下(含9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市政府根据本市居民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改变情况对第一款(二)、(三)项条件不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款(二)、(三)项条件不含双阳区,其收入和住房面积标准由双阳区政府根据本区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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