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本票、汇票的联系和区别
茌 | 本票 | 支票 | 汇票 |
定义 |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性质 | 自付证券 | 委托证券 | 委托证券 |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种类 |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
出票人 | 有直接支付责任 | 有直接支付责任 |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
绝对记载事项 | (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 (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 (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
梦见别人跟我借钱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地;(2)出票地 | (1)付款地;(2)出票地 |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
提示承兑期限 | 不需要承兑 | 不需要承兑 |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
提示付款期限 |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 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
付款期限 | 2个月 | 10天 | 6个月 |
使用范围 | 同城 | 同城/异地 | 同城/异地 |
款项解付 | 见票即付 | 见票即付 | 到期解付 |
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见下表)
背书 | 承兑(汇票特有) | 保证 | |
绝对记载事项 |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 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 |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
记载方法 | 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 汇票正面 |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载于汇票正面;为背书人保证,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早安八月 |
不得记载的内容及相应后果 | (1)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2)部分背书无效 |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 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效力 | 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 付款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 |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共同保证人之间对持票人都承担连带责任 |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 本票、支票都适用 | 汇票特有的制度 | 本票适用,支票无保证制度 |
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伪造 | 票据的变造 | |
概念 | 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的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 | 无权更改票据行为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 中国建军时间
概念 与 辨析 | 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假冒他人的名义签章,而未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票据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代理关系上记载代理关系、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代理人本人也签章 | (1)有权变更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变更,属有效变更下(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属构成有效票据的条件(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票据的伪造 |
效 力 |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帮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效力 | 变造人承担变造后的责任。其它当事签章如果在变造前,应按原记载内容负责;如果签章在变造后,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在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责 任 |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变造人因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息字组词 |
(一)概念分析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中按其承兑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2、委托他人进行的一定金额支付的;
3、票面金额的支付应当是无条件的;
4、金额的支付应有确定的日期;
5、票面金额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款的基
本当事人,是指在汇票签发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他们是汇票关系中必不可少的。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和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即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是确定的等等,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因此,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
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③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点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入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11)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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