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九个特殊政策
税政解析》异
凭证的九个特殊政策樊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异常增值税发票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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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直是税务机关的监督管
理的重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
证,是指按照《关于走逃(失联)
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清朝官员等级
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
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列
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
局发布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
证处理操作规程》(税总发
[2017]46号),进一步完善了异
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
税务处理和实际操作。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
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
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
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对
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取得异
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
额抵扣就不可任性。增值税进
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
否可以抵扣、如何抵扣需视情
而论。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
额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依
据“营改增”异常增值税扣税凭
证处理操作相关税政,归纳总
结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
抵扣的九个特殊税政,供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一、丢失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凭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 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 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丟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
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
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
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涉嫌违规增值税凭证,税务机关责任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抵扣
《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
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规定,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为,无法认证、认证
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
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
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属于无法认证、纳税
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
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
156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
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为,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凡
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
扣凭证,由税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査的有关规定进行核 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
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
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非正常户的失控发票,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可
作为抵扣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发现该张发票属于
失控发票。根据《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
税函[2008]607号)的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
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査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
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
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
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主管
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
组织协査。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
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
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票,
需由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
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
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发票,其进
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经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
专用发票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
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
税功能受理报税。经査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
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査系统回复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
申报抵扣
(一 )76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
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
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
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二)《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
发[2015] 148号),明确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有关问
题:
1.审核比对发现异常凭证暂停开具发票,列人异常增值 税扣税凭证范围。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514情人节
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
火炬之光控制台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
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
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
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人异
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录人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査系统。
2. 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申报抵扣。主管税务机 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査核实。尚未申报抵扣
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
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3. 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已经申报 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
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五、无法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明确了纳
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纳税
人自办理税务登4己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
生产经营收人,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税政类
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
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增值税
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
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关于红字 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47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关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
后抵扣进项税额。
六、 走逃(失联)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经核实符合规
定可继续申报抵扣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
监管的企业。76号公告明确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
1.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
证范围。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
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
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
加工的。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
申报的。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 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
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
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
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
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
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
谭嗣同名言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 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七、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客观原因造成的允许继续抵
针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
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问题,《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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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解析*
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 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 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除 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直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2.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 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 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 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 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 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 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 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 扣税凭证逾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 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 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4.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 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 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 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近曰,国家税务总局成宁高新区税务局遨请部分企业家和个体工商 户代表召开“税企连心、开门评税”恳谈会。通过广泛收集代表们的建议 意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业务流程,压缩办税时间,为纳税人提 供更优质高效的纳税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图/文:鄂税网)
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八、
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且不符客观原因,信息用途确
认后可以继续抵扣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明 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
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 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 条件的,仍可按照《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 告》(201丨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丨7年第36号、2018 年第31号修改)、《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 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签证办理流程
31号修改)的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取得的
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 认,即使不符合《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丨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
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 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 税额。
九、 善意取得虚开扣税凭证,重新取得专票准许抵扣进项税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 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1240号)第一条明 确,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 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 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为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 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
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 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重新取得合法有效 发票,
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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