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报税时间(共9篇)
增值税发票报税时间(共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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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成语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增值税发票报税时间的资料9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1
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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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认证时间是不是从原来的三个月变成了六个月时间?如果是的话,是否有相应的文件下发,能不能把这个文件在首页显示并供广大纳税人下载?尊敬的纳税人,您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和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学会计论坛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第617 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
具之日起180 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 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
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 年12 月31 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国税机关咨询,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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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回家的心情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果同时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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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1.
2.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
施控制;
3.
4.
5.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一般认为,若保留货物所有权买卖时,货物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此时可不开具增税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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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面没有再就何为直接收款方式进行阐述,我们可以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销售货物,常见于零售市场层面。具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1先收取货款后交货的,以收取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比如顾客到商店购买需要送货的商品,货物交付通常在收取货款之后,纳税义务应当为收取货款的当天。
1.2货物交付后,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本条应当以孰先原则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在货物交付后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一段时间内直接收取货款,那就按收到销售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在货物交付后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这时应当尚未收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当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第一,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中载明的金额必须具有确定性;第二,销售方凭借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随时可以去结款,而不能再附加其他条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首先了解两个概念,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一般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委托银行
收取货款。这两种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为纳税义务的发生:第一,货物已发出;第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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