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等级层次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以构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冬眠动物 1.《城乡规划法》 采集者退散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对各级城乡规划法规与规章的制定具有不容违背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城乡规划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1993年6月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2008年4月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就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法律虽是两个不同等级层次,但它同样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基本依据。
3.地方性法规考试大论坛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相继制定了地方
冬眠动物 1.《城乡规划法》 采集者退散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对各级城乡规划法规与规章的制定具有不容违背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城乡规划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1993年6月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2008年4月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就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法律虽是两个不同等级层次,但它同样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基本依据。
3.地方性法规考试大论坛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相继制定了地方
性的规划条例或者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各地会根据《城乡规划法》修改或正重新编制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是指: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开淘宝店的步骤(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采集者退散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采集者退散
4.部门规章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建设部等所公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范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地方政府规章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根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制定了配套的地方行政规章。
较大的市是指: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开淘宝店的步骤(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采集者退散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采集者退散
4.部门规章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建设部等所公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范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地方政府规章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根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制定了配套的地方行政规章。
规划原理辅导:我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法律,指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
法规,指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法规
规章,由国务院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称为行政规章。这些规章通常以“部长令”、“省长令”、“市长令”等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
政府部门针对城乡规划开展过程中为有利于工作有序开展而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是具体工作开展的细则。
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是对一些基本概念和重复性的事物进行统一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城乡规划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其目的是保障专业技术工作科学、规范,符合质量要求。
标准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其执行
法律,指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
法规,指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法规
规章,由国务院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称为行政规章。这些规章通常以“部长令”、“省长令”、“市长令”等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
政府部门针对城乡规划开展过程中为有利于工作有序开展而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是具体工作开展的细则。
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是对一些基本概念和重复性的事物进行统一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城乡规划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其目的是保障专业技术工作科学、规范,符合质量要求。
标准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其执行
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我国已形成由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1.法律:《城乡规划法》;
2.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3.建设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章程: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或城市规划条例;各地又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有关的政府规章。
1.法律:《城乡规划法》;
2.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
3.建设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章程: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或城市规划条例;各地又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有关的政府规章。
起步阶段(1949—1979excel下拉菜单怎么做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百废待兴,面临着经济恢复和大规模建设的需要,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950年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的管理决定》,关于冬天的诗词1951年又颁布了《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纲领性的建没法规,40多年来一直作为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五”(1953—1957年)期间,中国开始实施t56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活动。1952年国家成立建上部,吸收苏联在建设工程中的经验,发布了一系列“红头文件”。1954年,国家建委成立,系统地颁布了一系列规章。这个时期较典型的有《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业的决定》、《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新工业区、新工业城市建设的决定》。
1958年“”开始,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许多建设领域必备的规章制度被取消,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上升,原有的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自1961年开始,我国实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务院、建工部和建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建设程序、设计、施工、现场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建筑标准定额、财务资金及技术责任等一大批技术性规范。
总之,1949~1979年的30年,是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内建设投资、项目、建筑材料、设备实行统一计划分配,建设项目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组织管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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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这一时期的规范大多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性质,它调整的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而主要表现为纯技术性规范,包括建筑标准定额,建筑质量标准,修建、安装规程等。尽管如此,这一时期仍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建设立法的基础。
2.行政法规大量出台阶段(1979—1990年)
1979年中国提出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性格”的新的经济建设方针,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迫切需要建设法规来规范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为此,建设部陆续制定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报建管理等几十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1983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建设工程勘察没计合同条例》;1983年《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混动版1989年《建设监理试行办法》;1990年《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
我国改革开放最初10年硕果累累,这一时期建设法规的特点是,建设行政法规大量出台,法制建设发展迅速。同时,由于经验不足,致使其存在诸多不成熟之处。主要表现为:建设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立法的盲目性,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以及交叉重复甚
至矛盾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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