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市详解
特别行政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新区详解(一)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根据19841987年中英、中葡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在中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同时,分别设立了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具体如下: 
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对于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法律发回,既不修改,也不撤销,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决定。
宁波旅游景点大全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继续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它们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有下列: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车辆损失险
(7)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直辖市
   
    直辖市(Municipality of China)为行政区域名。直辖市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即使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直辖市和台湾的直辖市也不同。基本的定义是,一个普通行政区(请参考特别行政区),可以小至一条村庄、一个小镇、一个城市,甚至一个政府。但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讲,一个直辖市最基本要有自己的选举机制,选出直辖市的领导人。
    中国直辖市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行政地位与省相同;直辖市与省辖市、地级市管辖区域相同,下辖:区,县,市(县级)。
    国民政府统治大陆期间,全国总共有十二个院辖市,分别为:首都南京、上海、汉口、青岛、大连、沈阳、哈尔滨、西安、北平、天津、重庆和广州。现时台湾地区直辖市为台北市和高雄市。
    现时中国大陆有四个直辖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直辖市是直接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制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建制中设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3个直辖市。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1978年宪法规定:直辖市分为区、县。从而确立了直辖市为辖县的省级行政单位。直辖市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直辖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任命,向直辖市人民政府交办各项行政工作。直辖市人民政府向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政府各工作部门首长组成,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领导全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
 
 
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在国内划定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较国内其它地区更加开放和灵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区。在我国,是中国政府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并实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经济特区内,对国外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材料、元器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从特征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从功能上讲,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这既是对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特殊体制、特殊发展道路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经济特区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实际作用的概括和总结。 
经济特区的目的和作用可以概括为:(1)扩大本国的对外贸易;(2)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符文页3)增加就业机会,扩大社会就业;(4)加快特定地区经济发展与经济开发的速度,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结构,对全国(地区)经济发展形成吸纳和辐射作用(5)获得更多的土地出售、出让和出租收益。
    经济特区主要特点
1.特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 
2.特区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 
3.对前来投资的客商给予特殊优惠和便利; 
4.国家给特区较多经济自主权。
    经济特区提出时间
  “经济特区一词,1979年由中国首先提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经济特区经济特征
  建设资金以外资为主。经济结构以三资(外资、侨资、港澳资)企业为主。产品以外销为主。其经济运行机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为主。特区经济以发展工业为主、实行工贸结合,并相应发展旅游、房地产、金融、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 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外商独资经济中外合资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此外,还有家长建议怎么写最简单有用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其中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是中国特区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
    经济特区基本经验
10年来,中国建设和发展经济特区的基本经验主要有:完善投资环境,包括完善投资的物质环境和人际环境。前者为基础设施结构中以通电、通水、通路、通讯、通煤气、通排污、通排洪和平整土地为主体的七通一平等;后者包括政治条件(政治、社会、政策等的稳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平(政府的效率等)、经营条件(货币和物价、外汇管制、金融、信息服务和自主权等状况)、人口素质和市场、政策优惠(税费等)等;外引内联有机结合,发挥特区的四个窗口(技术、知识、管理和对外政策)和两个扇面辐射(对内和对外)的枢纽作用;京东订单 努力探求建立一种灵活而有效地适应国际市场规律的
特区经济体制模式。为此,需在计划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流通体制、价格体制、劳动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以及财政金融体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特区分布 
1980年建立4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 
1988年又把海南岛作为经济特区。20105月又提出设立喀什经济特区。 
深圳(2020平方公里) 
珠海1687.8平方公里) 
厦门1565平方公里) 
汕头四级准考证号忘记了(2064平方公里) 
海南岛33920平方公里) 
喀什11179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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