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4.09.16
【字 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79号
【施行日期】2014.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辣椒酱的制作方法【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等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此次业务调整以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宗旨,引入新型金融工具及网络技术,简化办事流程,缩短业务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电子业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一站式办理,单位可采取约定账户划款方式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二是推行全新的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支持缴存单位多途径开办网上业务。三是推行简单便捷的业务流程,取消职工账户转移等部分业务环节,整合业务单据,实现“一单多用”。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学问的名言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四章  单位卡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 5号)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登记、缴存、年度缴存额调整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卡(
以下简称“单位卡”)的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大港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可通过分中心、管理部营业厅柜台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系统”)办理。采取柜台方式办理业务的,除特殊规定外,管理部开户单位或职工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分中心开户单位或职工应到分中心办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登记业务包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及账户注销登记。
  第六条 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持以下资料到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
区县分中心、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完成登记手续并向单位发放单位卡。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信息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隶属关系证明;单位为其他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七条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变更登记事项。
  1.《单位信息表》。
  2. 单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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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执照信息变更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4. 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隶属关系证明;统一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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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单位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或变更经办人的,提供变更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无法提供单位卡且经办人发生变更的,应先办理单位经办人变更手续,提供单位相关介绍信或证明。
  第八条 单位账户注销登记。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等原因终止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注销登记。单位主体已终止无法办理的,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可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注销单位账户,单位卡自
动作废。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单位终止证明文件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工商注销登记等证明文件;
  3.单位被营业吊销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追踪野兽  4.单位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提供上级单位批准终止文件。
  (三)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
  第九条 职工缴存登记。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在为职工首月汇缴同时办理职工缴存登记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见本规定第十四、十五条。
  第十条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变更登记事项。2014年10月8日前职工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信息变更登记应到集中封存账户所在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一)职工本人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12十二星座公主
  2.职工身份证;
  3.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二)单位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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