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8.16
∙【字 号】
∙【施行日期】1986.08.1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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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如何学好语文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的范围是: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国内仿制产品中全面达到引进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应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在推广过程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如栽培、饲养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
(五)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澳大利亚电子签 第三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订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推荐科技发明成果;
(四)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收集、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以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
(五)负责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
(六)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技术成熟、效益显著可借推广的科技成果;
(七)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画秋天的图画
(八)负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
(九)负责国内科技成果交流工作。
第四条 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按其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低、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和厅(局、公司)级、县(市、区)和基层级:
(一)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须经省科委向国家科委推荐。其条件是:应用技术成果,其新颖性为国内首创(含发明、创造):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先进水平;具有实用价值和广泛推广意义并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突出经济效益者。科学理论成果,其学术水平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我国特并在国际同行中有重大影响者。
(二)省级重大科技成果,须经各市(地)科委和省厅、局(公司)向省科委推荐。其条件是:应用技术成果。其新颖性为省内首创(或空白),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推广意义。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学理论成果,其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或国内独创且具有我省特,并在国内同行业中有重大影响者。
(三)市(地)、厅(局、公司)级和县(市、区)和基层级科技成果的具体条件,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制订。
(四)省科委负责管理全省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市(地)科委和省厅(局、公司)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科技成果;县(市、区)和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县(市、区)和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必须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科委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慎之又慎,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国家科委颁发的《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新文化运动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凡经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应及时上报,科技成果一般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对于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下达)的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隶属关系上报外,还应同时报送任务的委托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他参加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于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无论主持单位或参加单位,均不得单独上报,其上报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
(一)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驻鲁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上报其主管
部门的同时,还应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省科委,对于完成地方委托的研究任务所取和蝗科技成果,应及时向地方委托部门报送,同时报其主管部门。
(二)省直有关厅、局(公司)直属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省直主管厅、局(公司),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市、地科委。
(三)市、地所属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市、地有关局、公司,同时将《科技成果报告表》抄报市、地科委。
(四)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集体或个人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有挂靠单位的,按挂靠单位隶属关系申报,无挂靠单位的。报所在地、县一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科委。
二、市、地属有关局、公司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市、地级重大科技成果管理条件的,应及时向市、地科委推荐,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
三、市、地科委对收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及时向省科委推荐。推荐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附资料一式一套;对其中符合国家级
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另补加一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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