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考务管理,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树立严谨 的教风、良好的 学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目的
 
  好听的狗名字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目的 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加深所学的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同 时,借以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考核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奖学金、评 定学位提供重要 依据.对因考核课程不及格而留(降)级和退学的学生,只表明其学业成绩不宜升级或不宜在校学习,而不是对学生本人的一种处分。
 
    第二章  考核科目与考核方法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包括实验课、术科课 、任选课),均按教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
    第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本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考试门数一般在3—5门为宜(公共体育课除外)。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中一般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 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考试可采取口试、笔试、口笔兼试、实际操作等方法。
    第七条 列入考试科目的实验课或技术课,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应根据 实际情况组织操作或技术考试。
    第八条 考查应根据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 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不得在期末进行测验,形成变相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协 调各学院自行组织。各学院要设立一名总主考,总主考由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第十条 总主考要统筹安排、调度、指挥本学院的考试工作,院领导都 要积极参与考试 工作.要做到有专人负责考前动员、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命题审查、考场及监考教师安排、考试监督、评卷登分、考试总结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在开始考试的前二周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 行考 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并公布各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监考安排。
 
    第四章  监考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 人 员与考生的比例不得小于2:30。每场考试都要确定一名主监考,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第十三条 wps自动生成目录“教考分离”的课程,学生考试时任课教师应回避,不得担 任该门课程的监考工作。
 
    第五章  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五天。闭卷考试,限110分 钟,个别课程需延长时
间,亦不得超过120分钟;开卷考试,属于考场内限时的,一般不应超过180分钟;口试, 除了给予15分钟准备时间,正式口试不得超过20分钟;实验课考试,应控制在120分钟以内.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统一确定各门公共课的考试时间。各门公共课及专业 课的考试日程、 地点、监考教师,由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填写“期末考试安排表”,由总主考签字后于考试前三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 的,要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安排考场时,必须做到考生考试座次间隔距离,单人 单桌或不同年级的不同课程或不同语种的课程进行座位交叉考试.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监考人员准备好考场 ,张贴座号和考场(门牌)号,检查灯光,通知学生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
 
    第六章  考前辅导工作与要求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在期末考试之前组织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使他们对所学的知识进行消化、巩固和融汇贯 通。帮助克服“猜题目”、“捷径”等侥幸心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本人出题考试时,不得借辅导答疑之便缩小或划定 考试范围,更不得预先发给所谓“复习提纲"再从中选择部分题目作为试题。
    第二十一条 期末考试前的停课复习期间,要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 ,不得随意提前。
    凡违反上述三条的教师,一经查实则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 》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都必须对学生进行考试( 考查)资格审查。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考查),学期考试(考查)成绩记不及格(不合格).
  1。一门课程(含实践环节),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程,若拖欠作业、实验报告且在结课前一周仍未补齐,或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及格,即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3。一门课程,一学期随机抽查有三次旷课者。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名单,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时,与点名册一起交到学院办公室, 由学院领导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该课程的考 试,成绩无效;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少一次补考机会,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八章  考试命题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 ,分基础、综合、提高三部分拟出难易度相同的“A、B二套试题”,并同时制定出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基础部 分:主 要考察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覆盖面要宽,占60分左右。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占30分左右。提高部分:主要考察学生的 创造能力,要有相当难度,占10分左右.
    第二十五条 考试命题,要求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学生考 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六条 凡同一大纲、教材、教学时数相近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 统一考试;各科 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指定,若有条件,要指定当年不担任该课的教师;必要时亦可请外校命题或借用外校相同类型的试题。拟题必须用出题专用纸,并用深笔抄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 已建立标准化试题库的课程,必须使用试题库的试题进行 考试。
恍惚是什么意思    第二十八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命题考试,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学院总主考审批、验收、签字后方可用于考试。考试选用哪套试题由学院总主考确定,另一套试题由学院总主考指定专人密封后留存,用于补考.对试卷使用情况,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 .
    第二十九条 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文件材料,各学院必须按教学 档案的归档 要求全部存档。各科考试试题由学院教学秘书按学期整理立档,学生试卷保留至学生毕业。
 
    第九章  试卷的印刷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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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各科试卷要在该科考试前六天送审、印刷。一般应由教 研室主任或拟题人负责试卷的送印、校对、取卷、装订、封卷等工作,并在封皮上写明试卷名称、份数、所用年 级、封卷日期、封卷人姓名等,交给本学院(部)教学秘书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考试当天,主考教师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当场开封.
    第三十二条 在命题、审验、印刷、保管过程中,应对试题进行严格保 密,不得发 生泄密事件。如有发生,按《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三条 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考查 课程主要采取平时成绩累计的办法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二级制(及格,不 及格)或五级制 记分(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大学生党员转正申请书范文
    第三十五条 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综合性课程,各按一门必修 课考试.根据指 导教师推荐,通过试讲和答辩,由专家组评比产生成绩,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差)记分。
    第三十六条 评卷工作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进行。用题库试题和统一 命题考试的课程 ,应密封试卷,组织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评卷、流水作业。其它课程也应密封试卷组织任课教师集中评卷。所有试卷必须在学生放假前评完,并由总主考指定的人员或教学秘书拆封登 分,填写《学生成绩报表》一式三份,经有关人员签字后报院(部)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存档一份,教研室留存一份,报教务处教务科一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违者按《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n号房在哪里看    第三十七条 评卷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打分,不得给印象分和人情分。违 者按《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学工作奖惩规定(试行)》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最迟要在学生放假离校前将全部考试成绩向学生公 布,并将不及格 的课程填入《补考通知单》,发给补考生本人,同时将本学院学生《补(缓)考呈报表》报教 务处教务科一份。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通知补考生的,必须在放假后一周内发函通知,以便 学生准备补考。
    第三十九条 考试评卷结束后,学生考试卷由学院(部)教研室整理后交 院、部教务办公 室存档,待学生毕业后方可销毁。未经院领导和教研室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卷,任何人
无权擅自更改复核后的考试成绩和填入《学生成绩报告》的成绩。
 
    第十一章  缓考
  第四十条 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各学院要严格限制学生缓考。如 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必须在考试之前填写《缓考申请单》(附有关证明)经学院主考批准后方可缓考。
  1.在考试期间因病住院或不能坚持学习者(须持校卫生所长签属意见的诊断书);
  2。留(降)级的学生,原不及格课程在期末考试时与其它课程有冲突者;
  3.直系亲属病危或发生意外事故者;
  4。参加研究生考试者;
  5。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会议、文体活动者.
  缓考学生名单,各学院要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十一条 缓考课程少一次补考机会(因公事或因病住院缓考者除外) , 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准正常补考,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章  补考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皆视为不符合补考规定,不准参加 正常补考:
  1。考试作弊的课程;
  2.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旷考的课程;
  3.考试成绩不足30分的课程(须重修);
  4.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5.一学期有四门课程(含必选课)考核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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