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落户协议书》并办理了北京户口后劳动者辞职,公司主张违约金30万...
签订《落户协议书》并办理了北京户口后劳动者辞职,公司主张违约金30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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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黄土高坡歌词一、入职时间:2019年7月8日。  二、岗位:研发部中级研发工程师。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四、离职时间:2020年12月15日。五、离职原因:个人原因。六、其他:掌上先机公司(甲方)与薛某(乙方)曾经签订了《落户协议书》,约定:……如甲方为乙方办理了北京市落户手续,则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不应少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服务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三、违约责任1、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服务期约定……(2)服务期未届满,乙方辞职或自动离职的。……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服务期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服务费50万元(包括进京落户指标占用费用、甲方人才招聘及引进费用、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各项人工成本费用等等)。3、服务期未满一年者需要支付全额服务费50万元;
满一年未满二年者支付30万元服务费用;满二年未满三年者支付10万元服务费。经核实,掌上先机公司在2020年10月为薛某办理了北京市户口的落户手续。掌上先机公司主张薛某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故要求薛某支付其违约服务费30万元。薛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相关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书》中约定公司为薛某办理本市户口,并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该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掌上先机公司主张违约服务费,法院不予支持。七、仲裁请求:掌上先机公司要求薛某支付其违约服务费30万元。八、裁决结果: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480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掌上先机公司的仲裁请求。九、原告的诉讼请求:掌上先机公司要求薛某支付其违约服务费30万元。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掌上先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意见
掌上先机公司上诉事实及理由: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书》没有约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当适用合同法。《落户协议书》是
双方的真实意思,且是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薛某违反《落户协议书》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薛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掌上先机公司的上诉意见。1.《落户协议书》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的,二者应是同一法律关系,故《落户协议书》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2.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落户协议书》第3条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岳飞《满江红》原文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根据掌上先机公司的上诉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落户协议书》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该《落户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本案中,掌上先机公司与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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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3年服务期。同时,双方又签订《落户协议书》,约定掌上先机公司为薛某办理北京市落户手续,薛某为掌上先机公司提供3年服务,并明确约定了薛某与掌上先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由此可见,《落户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分别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且《落户协议书》的内容涉及双方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故《落户协议书》附属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掌上先机公司所持《落户协议书》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及劳动者的劳动期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就业限制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就此约定违约金。本案中,掌上先机公司与薛某签署《落户协议书》约定薛某违反该协议书应向掌上先机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根据《落户协议书》对薛某应支付服务费的情形及数额的具体约定可知,该所谓服务费系针对薛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故《落户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掌上先机公司关于要求薛
某向其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掌上先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01民终1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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