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学文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沙学文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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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服去除黑素的【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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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沙学文;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沙学文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沙学文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海曼 
【代理律所】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沙学文 
有关戏曲的谚语【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279号文以及4号文,所解决的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183号令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本案中,朝阳人社局作为其辖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核准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朝阳人社局对沙学文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
正确。    49号文规定:“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据此,退休核准部门在进行退休核准工作时,应当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综合其他佐证材料、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进行核准。本案中,朝阳人社局收到沙学文的退休申请后,根据前述规定对沙学文的档案材料进行了审核。沙学文原始档案中均记载沙学文文化程度为高中,《连续工龄审定表》等材料记载沙学文参加工作时间为1974年7月,在档案中存在矛盾情形的情况下,朝阳人社局前往沙学文曾经下放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吴某明确陈述其与沙学文是初高中同学,1977年高中毕业,牛家村村委会相关人员对该村委会出具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未作出合理解释,吴某与吉林市三中工作人员均陈述该校高中部建立时间久远。206号文第二条规定,“文化大革命”中,我市有一些城镇居民到郊区、县农村安家落户,其子女随父母下乡时是中学生,以后被招工的,其在农村劳动时间的工龄计算,参照本通知第一项的规定办理。206号文第一条规定,中学未毕业去“五七”干校继续上学的,其中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工龄。也就是说,“文化大革命”中,北京市城镇居民到郊区、县农村安家落户,其子女随父母下乡时是中学生,以后被招工的,其在农村劳动时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对于继续上学的,以其中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工龄。
本案中,沙学文1958年出生,1967年6月随父下乡,符合206号文中规定的“子女随父母下乡时是中学生,以后被招工”的情形。朝阳人社局依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结合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上述206号文的规定,认定沙学文参加工作时间为中学毕业的1977年7月,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沙学文主张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其是否适用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279号文以及4号文,所解决的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本案沙学文不符合上述情形,故上述文件对其并不适用。    综上,朝阳人社局对沙学文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时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沙学文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沙学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99977什么意思【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沙学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17: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沙学文于1958年6月4日出生,2018年6月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沙学文存档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为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朝阳人社局经审核,沙学文的原始档案记载情况为:1967年6月随父到吉林省盘石县高林公社旭明大队,后在永吉县乌拉街公社牛家大队五小队务农。1981年3月至1991年1月在北京郊区龙爪树村务农,1994年6月被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招收为工人。沙学文档案材料中均记载文化程度为高中,部分履历记载其1977年高中毕业。出具日期为2003年9月加盖有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连续工龄审定表》)记载1974年7月-1990年12月,工作单位为吉林省盘石县插队。同时,朝阳人社局审核了沙学文的实际缴费情况,并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认定沙学文工作时间为1977年7月。    沙学文不服,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19年6月3日作出京人社复决字[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对朝阳人社局作出的核准表予以维持。沙学文仍不服,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此次诉讼中向西城区法院提交吉林市第三中学、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牛家村村委会分别于2019年6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两份,内容分别为:沙学文在吉林市第三中学(原永吉三中)
查询不到任何学籍记录、沙学文1974-1977年在吉林市永吉县乌拉街公社牛家村五队务农。同时,在此次诉讼中,沙学文向朝阳人社局出示证人吴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的《证明》,内容为:“我和沙学文是初中同学”。2019年11月6日,西城区法院作出(2019)京0102行初45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朝阳人社局仅凭沙学文履历表等记载沙学文学历为高中,认定沙学文参加工作时间为1977年,而未对档案中存在矛盾情形进行核实,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朝阳人社局所作出的核准表及市人社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收到该判决书后,朝阳人社局前往沙学文曾经下放地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进行调查。2019年12月21日,朝阳人社局对吴某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该人陈述称:其与沙学文是初高中同学,沙学文是农机班的,其是农电班的,其与沙学文高中三年为同学,77年毕业,学校系乌拉街三中,后来叫永吉三中,现在是吉林市三中,这个学校时间比较长,一直都有高中。当日,朝阳人社局对牛家村村委会监委会委员于文学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该人陈述称:村委会的证明上的时间段(务农的)相关材料都消失了,时间太长了,时间段的确认一般都是听沙学文自己说的,村委会盖章也是这么依据的,最多再老人了解下情况。2019年12月24日,朝阳人社局对吉林市三中副校长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该人陈述称:经过多方查没有查到相关材料,72-挺好的电视剧
77年的学籍材料也已经不到了,该校55年建校,当时是初中,后来变为全中,具体时间不详,但应很早,从其记事起就有高中部。    2020年1月17日,朝阳人社局作出被诉《待遇核准表》。沙学文不服,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第四条的规定,朝阳人社局作为朝阳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具有对其主管行政区域内的被保险人进行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规定:“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据此,退休核准部门在进行退休核准工作时,应当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综合其他佐证材料、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进行核准。本案中,朝阳人社局收到沙学文的退休申请后,根据前述规定对沙学文的档案材料进行了审核。沙学文原始档案中均记载沙学文文化程度为高中,《连续工龄审定表》等材料记载沙学文参加工作时
间为1974年7月,在档案中存在矛盾情形的情况下,朝阳人社局前往沙学文曾经下放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吴某明确陈述其与沙学文是初高中同学、1977年高中毕业,牛家村村委会相关人员对该村委会出具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吴某与吉林市三中工作人员均陈述该校高中部建立时间久远的情况下,朝阳人社局最终认定沙学文所参加工作时间为1977年7月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沙学文提出的其符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86]市劳险字第206号,以下称206号文)规定的计算工龄的情形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认为,206号文规定:一、“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北京随父母去“五七”干校的城镇中学毕业生,其在干校劳动时间计算工龄;中学未毕业去“五七”干校继续上学的,其中学毕业后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工龄;中学未毕业,去“五七”干校后又未上学而参加劳动的,按其年满十六周岁后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工龄。二、“文化大革命”中,我市有一些城镇居民到郊区、县农村安家落户,其子女随父母下乡时是中学生,以后被招工的,其在农村劳动时间的工龄计算,参照本通知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该文件明确了此种情形计算工龄的条件系需被招工、在农村进行劳动,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沙学文1974-1977年在农村被招工、参加劳动,对其主张一审法院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沙学文要求撤销朝阳人社局作出
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行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沙学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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