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五项制度
齐齐哈尔市党务信息例行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按规定及时主动进行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
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开的形式
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员活动室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党务公开网站、党务公开显示屏等进行公开。主要通过以下五个平台公开。
(一)会议公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旁听会、党务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党务向广大党员众公开。
(二)文件公开。通过党内文件、刊物、简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专栏公开。适宜向党外公开的,设置“一栏两屏”。即:设立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合并使用。无抵押银行贷款
(四)媒体网络公开。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党务工作。开通领导,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通党务公开网站或网页,设立“推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栏目,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进行公开。
(五)活动公开。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党员定期评议、民情反馈、领导接待日、民情调查等活动,在党组织与广大党员众之间架起理解、沟通、交流的桥梁,促进党干之间
的交流和互动。
  第三条 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由相关部门和党组织提供,经整理后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
(三)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上海特产是什么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排,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部署、有考核。
第五条 要不断探索总结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好的方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使党务公开工作逐步规范。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务工作、组织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齐齐哈尔市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党员、众和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党务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书面申请的,填写《党务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如何解除dnf安全模式、、、传真、联系地址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公开内容的用途;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初级会计师资格证(五)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煲仔饭的做法大全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本排名    (二)属于不适宜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党务信息除外。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公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本单位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本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