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虹口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代码:
三、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国发(1987)7号公布)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第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上海市虹口区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居民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各基层所:负责上海市虹口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审批内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法律效力
非经登记不得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四)审批对象
上海市虹口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营者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2.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或蓝黑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A、设立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会议纪要格式范文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2号最新汽油价格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B、变更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营范围变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
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组成形式从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增加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新加入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名称且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1.营业执照。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提交身份证件和农民身份证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C、注销登记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
5.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一)一般程序
工商机关自收取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个体工商
户营业执照;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当场发给注销通知书。
(二)当场决定
工商机关在收取材料的当日,作出是否受理并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当场发给注销通知书。
(三)核实程序
工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九、审批证件
如何建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20元/户;变更登记费:10元/户;因遗失、损坏等补(换)发营业执照:10元/次;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20元/户。
收费依据:价费字[92]414号。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2.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3.参加技术职称评定;
4.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费标准(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依法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6.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7.依法取得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按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2.依法纳税;
3.履行合同,偿还债务;
4.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5.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环保标语图片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受
接受部门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下属基层所登记窗口。
接收地址: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事务中心(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下属各基层所;。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周一至周四 下午 13:30-16:30(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事务中心(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下属各基层所窗口。
(二)电话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1)25657574及下属各基层所。 (三)网上咨询
v/sgs/bbs 栏目。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河路338号
纯电动汽车排名(二)电话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1851111
(三)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西路296号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邮编:200083机械键盘什么轴好
十五、办理方式
(一)设立登记
1.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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