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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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11.07
【字 号】湘财资[2007]34号
学生票五一可以用吗【施行日期】20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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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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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资〔2007〕34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湘纪发[2007]19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配置管理
  (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中小轿车按《规定》标准实行“双控”(汽车排量,购车金额),超过任一指标,均视为超标车。公务用车中的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本地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三)省非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他单位下达公务用车指标以及有偿或无偿调拨公务用车。
  (四)省垂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工作特点和要求,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核定所属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并抄送各市州财政局备案。
  二、审批管理
  (五)公务用车是政府控制购买的商品,必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之前购置车辆。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后,车辆购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发[2007]13号)的规定优先采购省产汽车。
  (六)凡在《规定》明确的标准之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具体要求和审批程序,
自行审批。
  (七)凡因特殊情况需购置超过《规定》标准车辆的,一律报送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审批。
  (八)省直各部门、单位使用中央、省级财政专款为下级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实行省级集中采购,用车单位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申请地方)。
  (九)有条件的省直部门、单位可实行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省级集中采购的办法,但申购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必须签署意见(见附表1),并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见附表2)。
  (十)省垂直管理单位购买《规定》标准之内的公务用车,且有公务用车编制,并申请当地的,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控购手续。
  (十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2006年第35、36号令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并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省直单位购置公务用
车,必须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审批(见附表3)。
  三、处置管理
珠宝品牌排名  (十二)凡符合《规定》条件需更换车辆的,或因闲置需处理的公务用车,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处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处置,原则上要求进行集中处置。其中符合《规定》条件需更换车辆的,一律实行先处置,后购置,即按各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对需处置车辆进行审批后,再行申报车辆购置计划。
  (十三)旧车、闲置车辆的处置,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直单位旧车、闲置车辆处置,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填写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见附表4)及处置车辆的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
  单位将待处置车辆送交指定地点,并提交填写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移交单》(见附表5)。
  (十四)报废车辆处置,原则上按《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
源[2000]1202号)执行。由单位提出报废公务用车的申请,应说明报废原因,未达到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须附交通监理或公安交警车辆管理等部门的鉴定证明。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车辆送指定的金属回收公司报废处置,并由单位持车辆报废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造梦西游3宣花锤怎么得  (十五)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的超标、超编等车辆,经纪检监察机关查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该单位将违规车辆交指定地点统一处置。
  (十六)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在按程序报批的前提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集中处置和有效利用,减少损失、浪费的原则。处置方式如下:
  1、公开拍卖。各级财政部门对需处置的公务用车,应采取公开处置办法。省直集中处置的公务用车,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拍卖机构,委托其进行评估并公开拍卖。
  2、部门之间调拨。为充分利用现有车辆,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处置的公务用车在同级各部门间进行调剂(见附表6)。超标车辆一般不进行调剂使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必须由省财政厅商省纪委确定。
  3、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本级公务用车的处置,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系统内市(州)以下(含市州)公务用车的处置,由省级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办理。
  (十七)车辆处置收入按照财政部35、36号令以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统一缴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八)各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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