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一直高度重视党内民主,致力于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虽然在党内民主建设方面经历过曲折,但毕竟是依靠自身的力量使党内民主建设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党内民主实践的不断发展,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状况大大改善,这既表现为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也表现为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并集中体现为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一样,都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因此,我们肯定党内民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并不意味着党员民主权利已经得到充分实现和有效保障。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对党
员民主权利有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既明确地赋予了党员各项民主权利,又明确规定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一系列措施,各级党的组织也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仍然不够充分,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仍然不够到位。也正因为如此,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把
“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1]430
单独列为一
条,并就此作出具体的规定。回顾总结进入新世纪以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本实践,查梳理党员民
主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具体原因,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推进党内民主健康发展。
毕业赠言六年级【收稿日期】2020-12-25
【作者简介】邸乘光,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原所长、中国特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原主任、研究员,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安徽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研究”(13BDJ037)。
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实践、问题及成因
邸乘光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特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051)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党内民主实践的发展,党员的主体意识、民主意
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不断提高。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目前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实质就是还有部分党员的民主权利或党员的部分民主权利没能得到充分实现和有效保障。影响党员民主权利充分落实和有效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党员民主权利主体自身的原因,也有党内民主生活环境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方面的原因。
2022年即将生成的新台风胚胎【关键词】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党内民主;基本情况【中图分类号】D2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码号】1674-0351(2021)01-0086-00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诸葛亮王朗Journal of China Executive Leadership Academy Yan ’an
中国名街2021年1月第14卷1期
Jan ,
2021Vol.14,No.1
86
DOI:10.16223/jki61-1456/c.2021.01.009
为了能够比较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基本状况及主要问题,“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在文献调研基础上,又分别在黑龙江、山东、安徽、湖南和宁夏等5个省、区的有关党校的部分学员中做了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30份,收回问卷506份,其中有效问卷494份(其中:黑龙江68份、山东138份、安徽105份、湖南80份、宁夏103份)。①本文将结合课题组的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加以分析和阐述。
一、加强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
主要实践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按照“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2]149的思路,不断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保障效果不断增强,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不断提高。
(一)加强党员权利教育、增强党员权利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认识不断深化,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不仅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写进作为党的根本大法的党章,而且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章和《保障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对党内民主的认识不断提高,党员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明显增强。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494名调查对象中,有302人明确表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过党员权利(包括党员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和保障党员的权利等)方面的教育,占61.1%。
党员是党员民主权利的主体,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但在一定程度上还要靠党员自己政治素质的提高和民主能力的增强。党员要想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首先必须对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认知,要了解党员在党内居于怎样的地位、具有哪些民主权利,其民主权利是由党内的什么法规赋予和加以保障的,等等。党员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党员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又是以对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认识为基础和前提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面对一组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判断(具体包括:“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员是党的工作的主体”“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主体”“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6项全选的有182人,占36.8%;选择
了5项的有84人,占17.0%;选择了4项的有86人,占17.4%。也就是说,选择4项以上的有352人,占71.3%。这表明,70%以上的党员对党员主体地位有了基本的认识。同时,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还显示:明确知道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有多少项的有370人,占74.9%;对党员权利的基本内容表示“非常清楚”和“基本了解”共有374人,占75.7%;这表明,75%左右的党员不仅知道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有多少项,而且基本了解各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容。
党员对自身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认知是增强其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基础。随着认知程度的提升,自然是党员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不仅大多数党员能够积极参加党内有关会议、行使参加会议权,参加基层党内选举、行使选举权,等等,而且也会积极行使建议权、请求权、申诉权等其他权利。如在参加党内活动的态度方面,273人表示“积极主动地参与”,占55.3%;209人表示“党组织有要求的就参与”,占42.3%;两项合计占97.6%。如果“对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意见”,有319人表示会“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占64.6%;51人表示会“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占10.3%;两项合计占74.9%。如果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时,有416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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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向党组织提出申诉,占84.2%。上述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党员已经具有了较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
(二)建立党务公开制度,落实党员的知情权
“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3]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知情权是党员作为党的组织和党内生活主体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党务公开是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201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2017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随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纷纷制定出台了“党务公开细则”或“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近年来,随着党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党员的知情权得到了较好保障。
广大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坚持将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同时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一些党组织坚持目标任务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充分利用各种党内会议、党务公开栏,以及现代化网络设备等不断改革创新党务公开形式,打造现代化党内信息交流平台,为推进党务公开、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员各项权利奠定重要基础。
党务公开与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密切相关。党内事务的知情权,是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前提。实行党务公开,扩大了党内知情权,有利于党员更多地了解党内事务;深化了党内参与权,有利于党员更好地参与党内事
务;拓宽了党内选择权,有利于党员做出更好地选择;加强了党内监督权,有利于党员更好地进行党内监督。总之,党务公开有利于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和有效保障。党务公开,最基础的是基层党务公开。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494名调查对象中,有110人认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程度很高,该公开的全部公开”了,占22.3%;有262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务“公开程度较高,该公开的基本公开”了,占53.0%;两项合计占75.3%。这表明,有75%以上的党组织坚持实行了党务公开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党务公开,从而也使党员的知情权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和保障。
(三)拓宽党员参与渠道,落实党员的参与权
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员民主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党员依据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享有的自主参与党内事务或活动的权利和利益。没有参与,党员民主权利就无从谈起。因此,参与权是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根据党章和《保障条例》规定,党员的参与权包括诸多方面,如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权利,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讨论的权利;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行使表决权等等,都属于党员的参与权。参与权的实质应是参与党内决策和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近
年来,随着党内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及党内民主实践的发展,党员参与党内生活的机制不断健全,特别是伴随着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参与渠道不断拓宽,为落实党员的参与权提供了重要条件和有效平台。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无论是一个地区还是一个单位,党组织都居于领导地位。党内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党员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人民众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到一个地区或单位的发展,党员能否有效地参与对重大问题讨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至关重要。以往党员参与的渠道比较单一,往往只局限于党的会议。现在,广大党员不仅可以继续通过参加党内有关会议的途径参与对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还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和网络形式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建议。一些党组织也充分利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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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途径和渠道,广泛征求意见,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成效较好。
同时,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和决策落实反馈制度,提升党员参与党内决策的程度,是实现党内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工作主要表现在多个层面的决策上,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党的领导是否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是否执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近年来,各级党组织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深化党员参与决策机制。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在决策
前努力通过多种渠道鼓励广大党员献言献策,尽可能地采纳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使党组织的决策能够真正体现绝大多数党员的意愿,确保党内决策民主科学,并且使党员感受到自己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现在,虽然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党员按照规定参加党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仍然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渠道和方式。同时,参加党的会议作为党员的一项权利,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参与权。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对于应该参加的党内会议(包括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等),有273人表示“都参加了”,占55.3%;有178人表示“基本参加了”,占36.0%;两项合计占91.3%。党员要实现自己的参与权,不能停留在或满足于形式上的参与上,还必须落实到真实而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上。如果不能积极主动、真实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即便是参与了党内活动,也不能说参与权就已经实现了。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对于能否在党内生活中做到“说真话”的回答,明确表示“能说真话”和“基本能说真话”分别有94人和356人,各占19.0%和72.1%;两项合计为91.1%。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需要表决时,361人表示会“按照自己意见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占73.1%。此外,有91人认为自己的党员权利“得到了很好保障”,占18.4%;352人认为自己的党员权利“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占71.3%;两项合计占89.7%。这些数据也从不同的侧面表明,绝大多数党员的参与权得到了较好落实和保障。
(四)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党员的选举权
选举权是党员的重要民主权利。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参与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是实现党员选举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是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落实和保障党员选举权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在党内民主建设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包括《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党内有关选举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和规定,不断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员的选举权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和保障。
有的党组织紧紧围绕选人用人这一关键环节,把改进干部选拔、党组织换届选举作为重要抓手,逐步将选人用人由“封闭循环”向“公开运行”转变,由“个别领导说了算”向党组织、党代表和党员众共同参与研究、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向转变;有的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命的过程中,特别是一些关键岗位和重要职位上的领导干部的选用上,通过实行主要领导、党委委员、党员代表“海推”提名的方式,将干部选拔提名权更多地交给党员众,使干部选拔任用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意愿;有的党组织在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换届以及党代表的推选和选举中,灵活使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两推一考”、“公推直选”等形式,通过党员众推荐、组织考察、理论考试、差额选举等办法,尽可能地扩大参与面,使每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都能参与到推荐提名和选举中,确保党员选举权的充分行使。
另外,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级党组织换届中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办法,严格把握“党员推荐”“众
抖音怎么设置动态壁纸推荐”“组织考察”“党内选举”四个关键环节,切实保障了农村党员的选举权。一些地方党组织在进行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中,还积极进行了“两推直选”的试点工作,由党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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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直接推荐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将党员选举权由“选举党组织委员”拓展到“直选党组织书记”,使党员民主选举权更进一步得到了落实和保障。
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494名调查对象中,有349人在本单位党组织换届时参与了对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占70.6%;353人表示在本单位党组织的最近一次换届时参加了选举,占71.5%;有244人和193人表示在参加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的”和“基本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的”,分别占49.4%和39.1%(两项合计占88.5%)。这也表明绝大多数党员的选举权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和保障。
(五)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落实党员的监督权中秋感恩祝福客户的句子
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运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能
否严格遵守党的各项制度,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监督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既包括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也包括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章和《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的监督权。其主要内容包括批评权、揭发检举权、要求处分权、要求罢免或撤换权等。
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和保证,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随着党内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扩大了党员监督的范围,拓宽了党员监督的渠道,党员的监督权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和保障。近年来,各级党组织积极探索,采取多种举措落实和保障党员监督权。一方面,不断完善“党内报告制度”,通过党组织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员和众述职述廉等,加强党内监督。另一方面,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果。党员监督权行使方式多样化,不再局限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任何党员以及向党的机关提出建议等方式,特别是舆论监督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既为党员行使监督权开启了新途径,也为党员监督权提供了社会保障。完善党员监督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党员监督权一方面维护了党员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党内权力是否越界,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党内权力过分扩张给党员权利带来的冲击。
(六)完善权利救济制度,保护党员合法权益
“无救济无权利”,这一法律格言“主要强调的是权利救济对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4]。党章规定,党
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5]27的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以及“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6]357。这些制度性规定,其实质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和实行这样的权利救济制度,对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具有重要作用。
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494名调查对象中,有416人表示自己的党员民主权利未受到过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占84.2%;有443人认为自己的党员权利“得到了很好保障”或“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占89.7%。与此同时,有377人表示如果自己在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时会向党组织提出请求,占76.3%;有368人表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会向党组织提出控告,占74.5%。这些数据表明,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绝大多数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和保障;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党员在遇到重大困难或权利受到侵害时,会自觉运用权利救济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存在的
主要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对此,我们应该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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