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核算、单独核算、专账核算浅析[权威资料]
独⽴核算、单独核算、专账核算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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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每个单位有且只能有⼀套账簿的法律规定下,独⽴核算主要是区分不同会计主体;单独核算(分别核算)则是对特定要求的业务(⼤多是税务上的要求)进⾏明细核算;⽽专账核算主要是对财政专项资⾦进⾏辅助性核算,以单独反映该项⽬的建设情况。
【关键词】独⽴核算;单独核算;专账核算
⽇常⼯作中,很多财务会计⼈员被独⽴核算、单独核算、专账核算、分别核算等概念弄得很糊涂。这些核算到底是什么含义,他们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在弄清这些概念之前,必须⾸先要明确⼀些基本道理。
⼀、每个单位法定上有且只能有⼀个账套
《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四⼗⼆条则对私设会计账簿等⾏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的上述规定有四层含义:⼀是强制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这是会计法规范对象的法定义务。⼆是会计账簿必须依法设置,不能随意设置、任意记录,不允许相互替代。会计账簿按⽤途分为分类账(包括总账、明细账)、序时账(⽇记账)、备查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三是不得违反规定,在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即俗称的两本账、账外账。各单位必须有且只能有⼀套符合法律、⾏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账簿。四是必须保证依法
设置的会计账簿真实、完整。各会计核算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其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七⼗⼆条也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会计账簿。
各单位法定账簿有且只能有⼀套的规定还可以从国家⼀直严厉查处“⼩⾦库”中体现出来。“⼩⾦库”的定
k歌之王歌词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未列⼊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库”,关键看资⾦或资产是否列⼊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库”的唯⼀标准。所谓“单位账簿”就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会计账簿。⽽在往来科⽬中列收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只要是在法定账簿内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处理、处罚。
⼆、独⽴核算的概念
独⽴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独⽴进⾏全⾯、系统的会计核算,不与其他任何单位混淆。独⽴核算与会计主体的概念密切相关。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个企业,也可以是若⼲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也可以是不具备独⽴法⼈资格的实体。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通常指对外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主体之称,如《公司法》规范下,法律主体是具有独⽴法⼈资格的企业,⽽《民法》规范下,法律主体就是具有独⽴民事⾏为能⼒和民事权利能⼒的⾃然⼈、公民等。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般来说,⼀个独⽴核算的单位都是⼀个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
街角祝福定是法律主体,⽐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
是法⼈。
法律主体相互之间是彼此独⽴的,会计主体之间也是彼此独⽴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指引》第⼆章第⼀节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的⼈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各⾃独⽴核算、独⽴承担责任和风险。上市公司应当建⽴健全独⽴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举例来说,公司甲投资设⽴⼄公司,销售货物给丙公司,则甲⼄丙三个会计主体是相互独⽴的,账务处理也是独⽴的,各⾃核算各⾃的业务。甲公司要做长期股权投资和销售处理,⼄公司要做实收资本(或股本)处理,丙公司要做存货(或固定资产)处理。三者的账务处理不能相互混淆。
三、单独核算的概念
dnf女炮pk加点单独核算是指对要求的业务进⾏核算所形成的账簿记录。将账簿给⼀个具备基本会计知识的⼈看,他在不需要追查⽀持性单据和辅助性资料,也不进⾏询问的前提下,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你所核算业务的内容、⽤途和⾦额,⽽不与其他业务发⽣混淆。
实务中⼀般是采取明细科⽬核算的⽅法。单独核算与分别核算、分开核算的概念类似,⼀般⽤于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百零⼆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的,其优惠项⽬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适⽤税率。对纳税⼈混合销售⾏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等也有分别核算的要求。
啤酒炖鱼8万左右的车要特别注意,不能把单独核算与独⽴核算混为⼀谈。单独核算(分别核算、分开核算)并不是要求企业另外再设置⼀套账
簿,⽽只是要求企业分明细科⽬核算,使得税务⼈员能⼀⽬了然地知晓单独核算的内容,否则,就与企业只能有⼀套法定账簿的规定相冲突。
四、专账核算的概念
专账核算是指,对于有专门⽤途的资⾦(⼀般为财政专项资⾦),为保证资⾦安全运⾏,防⽌被挤占挪⽤,根据项⽬管理的要求,将项⽬建设的核算与单位⽇常核算分离,以单独反映建设项⽬资⾦的使⽤情况,准确核算建设成本。
专账核算⼀般是项⽬资⾦管理的要求。有些项⽬的专账核算跟单独核算类似,只需要分明细科⽬核算即可,如不形成资产的财政补贴(即新准则下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在递延收益科⽬中明细核算。有些项⽬的专账核算则相对复杂些,如形成资产的财政补贴(即新准则下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要通过设置辅助账来核算。下⾯以农场农业综合开发项⽬为例,说明如何进⾏专账核算。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本办法适⽤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规定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包括专⼈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农业综合开发资⾦会计制度》则对项⽬会计核算等作了具体规定。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的农场是企业,必须执⾏新会计准则,⼜有农业综合开发项⽬,按规定必须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及《农业综合开发资⾦会计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有拨⼊资⾦、缴⼊⾃筹资⾦、间接费⽤、农发资⾦⽀出等会计科⽬,与新会计准则的科⽬设置截然不同,两者不可能在同⼀个账套中⼀并核算。
如何解决这⼀看似⽔⽕不容的⽭盾?财政部《农垦企业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规定:农垦企业取得的农业⽣产基础建设拨款(如⼩型⽔利设施拨款、基建拨款、技术推⼴项⽬拨款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进⾏会计处理。⾸先在新会计准则“专项应付款”科⽬下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明细科⽬,再按《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
开发资⾦会计制度》等的规定单独设置⼀套账簿,作为“专项应付款——农业综合开发”科⽬的辅助账套,然后通过内部往来单据将两者有机联系起来。涉及资⾦往来的业务,同时在新会计准则“专项应付款——农业综合开发”科⽬和农业综合开发账套“银⾏存款”(或内部往来)科⽬核算,两者是⼀⼀对应的关系。不涉及资⾦往来的业务,则仅在农业综合开发账套中核算。
项⽬竣⼯决算后,农业综合开发账套要编制竣⼯决算报表,并结清所有账⽬,将交付使⽤资产转⼊新会计准则账套,借记“固定资产”科⽬,贷记“递延收益”科⽬;之后相关资产在使⽤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当期损益,⼀是正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分摊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
有极少数专项资⾦还要求专户存储,对其则不能按上述⽅法进⾏处理,⽽是采取并表的⽅式,期末将专项资⾦账套的项⽬按对应的新会计准则项⽬进⾏转换,合并⼊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报表。
五、独⽴核算、单独核算、专账核算的联系与区别
从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独⽴核算是针对不同会计主体⽽⾔的,每个单位有且只能有⼀套法定账簿;单独核算(分别核算)是针对不同业务⽽⾔,是在每个单位法定账簿之内对特定业务(⼀般是税务上的要求)进⾏明细核算;专账核算是针对特定项⽬(⼀般是财政专项资⾦)⽽⾔,是单位法定账簿的辅助性账簿,并不是另外设置的独⽴账簿。
现举例予以说明。
某农垦集团拥有若⼲农场,均为国有企业,执⾏新会计准则。其中A农场⽣产增值税免税农业产品⽔稻和适⽤17%税率的应税加⼯⾷品⽶饼,并且争取到省财政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则该集团公司和各个农场作为不同的会计主体,应各⾃建⽴独⽴账簿,互不⼲扰地对各⾃的业务进⾏核算。A农场在主营业务收⼊及主营业务成本等科⽬下应设置⽔稻、⽶饼等明细科⽬分别核算⽔稻和⽶饼的收⼊和成本;A农场对于争取到的农业综合开发项⽬则要按项⽬管理要求设置辅助性账簿,专门对项⽬进⾏核
算;A农场在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企业报表的同时,还应向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报送农业综合开发项⽬会计报表。项⽬竣⼯决算后,农业综合开发账套结清所有账⽬,将交付使⽤资产转⼊新会计准则账套。做梦梦到牙齿掉了是什么意思
【参考⽂献】
[1] 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S].1999.
[2]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3]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S].2008.
[4]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S].2006.
[5] 农业综合开发资⾦会计制度[S].2001.
[6] 史沛勇.财政专项资⾦的账务处理探讨[J].财政监督,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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