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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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在路上
作者:陈娜最瘦的女明星
土豆红烧肉的做法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第7期
    本刊记者 陈娜
    近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相关工作正式启动。会议强调,要紧紧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目标,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政策成果、理论成果法律化,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上海部分平台黄桃罐头卖断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是我国独有的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由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主要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等。从横向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民事主体。东北旅游
    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出定义和解释。此前,一些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根据地方实际,在推动地方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于1992年公布、2007年修订,《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于2006年公布、2013年修订,上海市和江苏省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分别于2017年、2018年公布,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提供了有效保障。
    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一直没能得到有效实现。当前的普遍情况是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然而,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代行经济职能不仅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身份不明,参与市场竞争力受限,还造成一些本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社会事业、基础建设,由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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