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
最新农村创业项目第一节社会保障的性质与特点
雅名一、社会保障的科学内涵
1935年,美国制定了历史上著名的《社会保障法》,首先使用了“社会保障” (Social Security)一词。后来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也相继使用了“社会保障”概念。60多年来,“社会保障”已由少数发达国家才考虑的问题逐步演变成一种世界性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也被人们广泛使用。
但是,对于什么是“社会保障” (Social Security)?历来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综合发达的观点,大体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强调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安全制度,目的是通过这种制度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各种可能危及社会秩序的社会问题的发生。例如,美国的《社会保障法》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安全制度,目的在于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安全。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目的是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改善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例如,英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该计划包括社会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业和各种维持收入计划。
正因为此,直到今天,仍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统一概念。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有很大差别。
尽管人们对社会保障的的观点不尽相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实践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却有广泛的共识:
1、社会保障是由国家承担主体责任的社会制度
由国家作为社会保障主体承担主要责任是有道理的。
第一,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具体执行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惟有政府才有资格和能力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职能,能够实现社会保障规模的最大化,从而达到最大的规模效益,降低种种分散化的保障制度过高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风险。
第三,由国家或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最能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任何社会都要同时追求公平与效率两大目标,既要确保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又要获得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国家或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既有寻求社会稳定和参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因,又有协调两大社会目标达成社会持续发展的能力。总之,由国家作为主体可以保证这一制度能够覆盖全社会,让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受益。
2、社会保障是体现国家责任与公民权利相统一的社会制度。
国家举办社会保障事业,既是国家对全体社会成员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全体公民根据宪法而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基于对全体劳动者或公民的社会责任而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制度。
3、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调整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保障体系越来越严密,社会保障基金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开支已经成为国家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和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社会财富转移支付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它不仅保证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而且有效地调节了社会的贫富关系,维护了社会公正。
4、社会保障是依据国家立法或行政规定实施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社会制度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各国政府都必须以法律形式制定社会保障制度,规范企业、职工个人等各社会保障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制定或调整各项社会保障税
费缴纳比例及保障津贴给付标准;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能、责任与工作程序,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等,都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和制度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违规操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运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把上述这些属性概括起来,就可以对社会保障的性质作一个概括:现代社会保障是国家或政府为了承担对公民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以立法的途径和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二、现代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
1、强制性
强制性是与商业保险相比较而言的。由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出面组织,并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实施的社会制度,因此,强制性是社会保障的最基本的特征。
社会保障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
第一,强制参加。
第二,强制缴费。
第三,强制执行。
2、福利性
所谓福利性,就是指这种制度能够必然地增进人们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幸福,能够有效地化解人们的人生风险,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使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福利性有两层意义:
第一,从过程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非营利性社会制度。它的宗旨和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增进人们的福利。
第二,从结果来看,它是国家通过国家政权来强制实行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再分配,具有“劫富济贫”的性质。每个人在年老、疾病、灾害等引起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的情况下,都能从这种社会再分配中,真正享受到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基本权利。
3、互济性
所谓互济性,就是这种社会制度能够体现社会成员之间的以丰补歉、以有补无、以强补弱、同舟共济的特点,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制度。
互济性与商业保险的单纯自济性形成鲜明的对照。商业保险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根据投保人的财产或利益多寡及其意愿来确定保障水平,保障待遇因保险合同而异。而社会保障制度既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更体现“按需分配”的特征,保证那样真正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帮助。
第二节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与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由一系列具体的项目所构成的,这些具体项目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都是根据各自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社会保障内容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社会保障内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是不断增加的,保障的对象是不断扩大的。从社会保障的范围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对那些无以为生的穷人、乞讨人员、流浪人员提供一定的救济;第二阶段,主要对能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包括潜在的劳动者)的保障;第三阶段,对全体国民进行保障。从保障的内容看,开始主要以病、残、老、死及生育为主要内容,以后逐步扩大到对失业者的生活保障,再到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的社会性福利等。
从当代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帮助最困难体的社会制度,目的在于维持他们的最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其最主要的政策目标就是克服贫困,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因此,社会救助制度可以说是一种“雪中送炭”的社会制度,在人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提供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旨在帮助全体劳动者及其家属化解风险的社会制度,目的在于确保人们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等重大的人生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使他们的生活能够“化险为夷”,不受这种风险的影响。社会福利制度是一种旨在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保证社会成员能够及时共享社会发展的物质成果的社会制度。但由于对社会福利的理解还有各种不同,因此,其所涵盖的内容也有不同的理解。
二、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及其具体项目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这是从宪法高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内容的基本规定。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的内容规定为以下六个部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1、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就是国家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这是因为它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即人口中最多、最重要的部分。它所承担的风险最多,包括劳动者在全部生命周期中发生的使他们失去工资收入的生、老、病、伤、残、失业等所有风险。它所占用的资金也是社会保障基金中的最大部分。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应当包括以下项目:(1)老年保险, (2)疾病保险, (3)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等。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亦称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社会救济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济是每一个公民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相框怎么做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福利是解决最困难人的最困难问题,广义的社会福利是为
了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合理需要。现在所说的社会福利,主要是从广义上说的。这种社会福利,又称为普遍保障或人头补助(Universal or "demagrant" system),意即按统一的标准,发给居民现金补贴。[1]
4、优抚安置
周未祝福短信优抚安置是对军人的一种社会保障。我国明确提出,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对复员退伍军人,以优待、抚恤和优惠安置的方式,为他们提供的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为他们兴办的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的技术培训设施、军地两用人才的服务机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服务和兴办的活动中心等。社会优抚按内容和性质来说,兼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多重性质,是一种综合性的面向特殊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出于共同的对基本生活的需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成员之间表现出来的积极互助关系所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它与前四项保障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无须政府或社会参与,只要社会成员间有共同意向即可形成,而不作为政府、社会或社会成员的一种责任。如我国农村建立的互助储金会就是一例。城镇由工会组织进行的大病保险、职工困难补助等。
6、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个人储蓄积累保障是指由职工个人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愿地将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储蓄,用来保障今后自身遭受年老、伤残、疾病、失业、贫困等风险时的最低或基本生活需求。这是一种典型的“自我保护”。目前主要发生在个体户、农民、进城民工以及没有正式工作的城镇居民身上。商业保险也可以归属此类。
第三节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
一、“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最早出现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传统型”社会保障。它是应用保险技术应对劳动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一项社会制度。该制度为德国首相俾斯麦首倡,后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在内的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
“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1)以劳动者为核心;
(2)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
(3)强调权利与义务相联系;
(4)强调互助互济、共担风险;
(5)以现收现付为主。
二、“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适合发朋友圈思乡的句子“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以英国为典型代表。战后,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并于1948年正式宣布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经过此后20年的改进完善,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成为面向全体社会成员、高福利化、统一管理体制、为公民提供“一揽子”预防性保障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随后瑞典及其他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也纷纷效仿,相继建立“福利国家”。特别是瑞典后来居上,以其完整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成为“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的橱窗”。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特点。
第一,从单项保障向综合保障转变,形成一套相互联系、共同保障的社会安全网。如英国的失业、疾病、老年和寡妇保险,战前分属不同的保险计划,1944年归并为统一的社会保险计划,建立统一的保险基金。
第二,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大多数国家的保障对象都由过去对特定阶层和特殊行业劳动力的保障向全社会公民保障过渡。
第三,由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转变。战前,西欧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险项目多为自愿保险,如工伤、疾病、失业保险等。二战后,为减轻雇主的负担,促使低收入劳动者参加保险,各国纷纷实行强制保险。
空调内机滴水怎么办第四,社会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瑞典自1948年开始,实施国民年金按生活费用指数定期调整的措施,将保障津贴与工资水平挂钩。其他西欧国家于战后60年代中期也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使社会保障受益者在脱离就业后也能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此外,西欧各国在原有统一标准津贴之外,还建立了补充津贴的制度,补充津贴同劳动者原工资水平相联系,体现了普遍福利与个人劳动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三、“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保障型制度是由原苏联所创建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国家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受保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偏高,如退休金一般在原工资的70%以上;保险待遇不与缴费多少相关联,而与劳动贡献挂钩;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国家政权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
国家保障型制度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在提高人民福利、促进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发挥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以国家保障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突出的有:老残恤金制度缺乏必要的灵活性,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没有随在职职工工资的提高而提高,养老金水平偏低;养老金计算方法上存在缺陷,特别是工龄未在养老金计发中体现出来,不能真正反映职工的劳动贡献;在鼓励退休职工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制度中存在严重的社会不公;在医疗保健方面存在着服务质量差、效率低、医疗水平不高的问题。
[2]这种社会保障制度随着苏联东欧的解体而结束。
四、“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
当全世界特别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在为人口的老龄化和由此带来的国家社会保障的巨大财政包袱而愁眉不展之时,以新加坡为典范的个人储备积累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所进行的“统账结合”的改革,正是借鉴了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这种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付的利息,一并记人每个公积金会员的账户,专户储存。会员所享受的待遇,只在其账户的公积金额以内支付。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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